大東是一位外送員,某日下雨天騎乘機車,機車後方的外送箱不慎掉落,導致後方的A騎士閃避不及而撞擊外送箱,機車隨後倒地,造成A騎士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及右側肱骨骨折等傷害,不過大東並未察覺已發生事故,就騎車離去。
事後大東收到地檢署的通知書後才驚覺對方已提告肇事逃逸。
大東尋求張律師協助。
大東向檢察官說明:當天為雨天,路面濕滑,他騎機車很慢,當號誌燈變為綠燈時,機車有輕微晃動,以為是天雨路滑導致,後來聽到後面有人呼喊,認為是後方機車打滑,並停在路邊查看,因為有看到其他路人前往幫忙,便騎車離開。
隨後張律師補充道:對方在偵查中已有敘明,當時對方在機車起步時,看到大東外送箱的拉鍊已開啟,隨後外送箱並掉下來撞到對方的機車龍頭,導致後續事故發生。不過,因為非大東直接騎乘機車碰撞對方所騎乘的機車,與刑法典所明定的肇事逃逸:「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構成要件並不相符,且大東主觀想法也沒有意識到有人受傷,所以他也沒有肇事逃逸的想法。
檢察官參酌張律師的意見後,給予大東不起訴處分,還予大東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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