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算]月薪3萬多、扛兩個孩子,作業員廣志如何靠清算程序重新開始?
最終結果:法院裁定應予免責
主責律師
張家榛律師
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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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職穩定、每天準時上工,收入卻怎麼算都補不上生活缺口——這是廣志這幾年的日常,也是台灣不少基層勞工正在經歷的處境。

廣志是77年次,在彰化一間食品加工廠擔任作業員,近三個月平均月薪約33,257元。工作不算輕鬆,但收入始終追不上家庭開銷,加上需要扶養兩名年幼子女,生活費、教育支出樣樣要錢。長期入不敷出之下,債務越滾越大,最終他選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希望能有機會重新開始。

債務是怎麼累積的

廣志的狀況並非少數個案:正職收入穩定,但金額有限,扣掉扶養兩名子女的必要生活費後,幾乎沒有任何餘裕。法院在調查中發現,他名下財產所剩無幾存款僅733元、一輛已使用多年的老車、以及一筆已解約的保險,解約金約3,337元。這些財產處分後的價值極低,根本不足以清償積欠的債務。

在清算程序開始後,法院並不是單純看「有沒有收入」,而是進一步核算:這段期間的實際所得,扣除他與受扶養子女每月必要生活費之後,到底還剩不剩得下錢。

法院審查後認為,廣志並沒有「奢侈浪費」「隱匿財產」或「出入境異常」等不誠實處理債務的情形,名下也查無其他有價值的財產。既然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已無餘額,且找不到任何法律規定的不免責事由,法院最終裁定:應予免責

常見問題

清算期間的薪資,法院是怎麼認定的?

法院會參考債務人實際提出的薪資單,並以扣除請假扣款後的金額計算平均薪資,做為推算整段清算期間收入的依據,而非用單月數字一概而論。

免責是不是代表完全不用負責任?

不是。免責的前提是債務人誠實面對清算程序,沒有隱匿財產、奢侈浪費等不誠實行為,且收入確實不足以清償債務。法院會實際調查財產、收入、入出境紀錄等資料後才做判斷,並非自動核准。

什麼情況下法院會裁定不免責?

如果債務人在清算程序中有隱匿財產、故意浪費、拒絕配合調查,或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仍有餘額卻不清償等情形,法院則可能裁定不免責,需視個案事證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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