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算]罹患僵直性脊椎炎,靠身障補助度日,法院裁定:清算後應予免責
最終結果:法院裁定應予免責
主責律師
張家榛律師
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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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志52年次生,因辦理保證契約,積欠無擔保債務高達1億7,577萬6,703元,最終走上清算之路,法院裁定他應予免責。

債是怎麼來的

廣志前向金融機構辦理保證契約等,因保證人身分而積欠鉅額無擔保債務。無力清償之下,他於112年11月向法院聲請前置調解,但因債權人未提供還款方案,同年11月調解不成立。廣志隨後向法院聲請清算。

法院裁定自113年6月開始清算程序,經司法事務官就他的財產進行清算,普通債權人共獲分配82萬9,134元,於114年5月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清算完畢後,廣志依法聲請免責。

法院的審酌重點

法院調查發現,廣志罹患僵直性脊椎炎,目前無業,每月僅能領取身障補助4,049元,不足支應必要生活開銷部分由子女資助。他名下有一輛97年出廠的舊車、少量存款、人壽保險解約金與零星股票,合計財產價值有限,113年度申報所得僅157元,也未投保勞工保險。法院查無他有其他收入來源,因此以每月身障補助4,049元作為核算其固定收入的依據。

以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計算,廣志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為1萬7,303元。他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為1萬2,800元,低於法定標準,法院予以採認。換句話說,廣志每月僅4,049元的身障補助,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早已入不敷出,並無盈餘,不符合「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的不予免責要件。

法院也依職權調查發現,廣志自110年11月起便無出入境紀錄,查無隱匿財產、虛偽記載等其他法定不免責情形。針對債權人質疑廣志名下保單有變更要保人的可能,法院並函詢保險公司查證,確認並無變更要保人的紀錄,排除相關疑慮。法院最終裁定:應予免責

常見問題

因保證債務而背負鉅額債務,還能聲請清算免責嗎?

可以。法院審酌免責與否的重點,並非債務發生的原因(如借款或保證),而是債務人清算後的固定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是否仍有餘額,以及有無其他法定不免責情形。

領取身障補助算是固定收入嗎?

會被納入計算。法院會以債務人實際、持續性的收入來源(如身障補助)作為核算固定收入的依據,並與必要生活費用相比較,判斷是否符合不予免責的要件。

債權人懷疑債務人隱匿保單資產,法院會如何處理?

法院會依職權向保險公司函詢查證。若查無變更要保人等異常紀錄,僅憑債權人片面懷疑,並不足以構成不予免責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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