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燕為丈夫經營的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並向銀行及家人借款,作為籌措公司營運的資金。
不料小燕卻因丈夫經營的公司長期不見起色,連帶經濟雪上加霜,不僅銀行的債務無法償還,就連已經年邁老父親、母親的生活費,甚至父親百年後的喪葬費,都只能依靠兄弟代為支付。
小燕為了返還多年來兄弟們代為支付的扶養費,因此將繼承父親財產的份額轉讓給兄弟們,不料卻遭銀行以「轉讓財產是無償行為,有害債權人的債權」為由,向法院請求撤銷。
小燕在不知道該如何對抗銀行的訴訟策略下,尋求張律師、陳律師協助。
張律師為小燕主張:遺產分配往往會考量被繼承人生前的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遺產的貢獻(如:有無扶養事實等)、家族成員間感情、彼此間債權債務關係等綜合諸素,並不是只以應繼分作為遺產的唯一標準,才會達成遺產分割協議,所以不能直接就繼承人客觀單一行為的轉讓財產,就認定是無償行為。
最後法院採取張律師、陳律師的意見,駁回銀行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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