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更生]無業、靠配偶每月給付1.5萬生活費,美冴如何用更生方案清償429萬債務?
最終結果:法院裁定清償金額144,000元,每月為一期,分72期,每期2,000元,清償成數3.35%
主責律師
張家榛律師
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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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方案

美冴提出的更生方案,經過法院裁定如下:

項目 內容
清償方式 每月為一期,分72期(六年)清償
每期清償金額 2,000元
債務總金額 4,291,001元
清償總金額 144,000元
清償成數 約3.35%

沒有工作、沒有固定收入,每個月僅靠配偶給付的1.5萬元生活費度日——這樣的處境,竟然也能透過更生程序,規劃出一條清償429萬元債務的路。美冴的故事,說明了更生制度的設計,並不是只為有穩定薪資的人準備的。

美冴是53年次,目前無業,南投人,生活開銷由配偶每月給付15,000元支應。名下沒有任何財產,過去因故積欠銀行債務,總金額高達4,291,001元。面對龐大的債務壓力,美冴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提出還款方案,希望能在自己有限的經濟能力內,誠實面對這筆債務。

債務是怎麼累積的

美冴聲請更生前兩年的總收入為366,000元,扣除同一期間的必要支出309,096元後,僅剩56,904元。這筆餘額,相對於400多萬元的債務,幾乎是杯水車薪。她名下也沒有其他財產,若進入清算程序,債權人同樣不會有更多受償機會。

以每月固定收入15,000元計算,扣除必要生活支出12,879元後,六年清償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為1,080,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的餘額中,已有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

法院為什麼認可這個方案

法院審酌後認為,美冴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2,879元,低於法定最低生活費標準的1.2倍(即18,618元),核屬合理、沒有過度消費的情形。以此計算,六年履行期間的清償總額144,000元,已超過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餘額的五分之四,足以認定她已盡力清償。

同時,法院也確認美冴名下無財產,若改採清算程序,債權人同樣無法獲得更多受償,因此更生方案並未讓債權人的權益受到不利影響。加上她過去七年內未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也沒有其他不得認可更生方案的消極事由,法院因此裁定認可這份更生方案。

在履行期間,美冴也需遵守一定的生活限制,例如不得賭博或投機、不得購買不動產、不得搭乘計程車或高鐵(行動不便等正當理由除外),並須每月製作收支帳目明細以備查核——這些限制,是為了確保還款計畫能穩定執行。

常見問題

沒有工作、只靠配偶給生活費,也能聲請更生嗎?

可以。更生程序審查的重點在於債務人是否有穩定可預期的經濟來源,並非僅限於薪資所得。只要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的餘額,已盡力用於清償,法院即可能認可更生方案。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生活會受到哪些限制?

在方案履行完畢前,債務人不得從事賭博或投機行為、不得購買不動產、不得任意購買高單價動產,也不能搭乘計程車、高鐵或飛機(特殊理由除外),並須每月記錄收支帳目,以確保方案穩定履行。

美冴的故事,呈現的是另一種常被忽略的處境:沒有正職收入,仍必須誠實面對過去累積的債務。更生制度的存在,讓經濟能力有限的人,也能依自己實際可負擔的範圍,規劃出一條走向清償與重建生活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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