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無法行使監護權時,孩子的監護誰來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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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多數人的生命藍圖裡,「爸爸媽媽照顧孩子」是最理所當然的設定;然而,人生際遇往往不按劇本發展。父母可能因死亡、重病、酗酒成癮、家庭暴力、長期失聯,甚至是海外工作等因素,無法再肩負照顧與決策的責任。當「原本的監護人」突然缺位,下一步該由誰接手?孩子的生活照顧、醫療決定、財產管理又該如何銜接,才不會讓他們陷入法律與情感的雙重真空?
近十年來,我國《民法》親屬編歷經多次修正,搭配《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專法,逐步建構出一套以「兒少最佳利益」為核心的監護替補機制。透過法院的介入、社政系統的支援,以及親屬或專業機構的協力,法律試圖確保:即便父母缺席,孩子仍能獲得連續、適切且安全的照顧。
本篇文章將以 2025 年最新法規為基礎,拆解父母「不能行使監護權」的典型情境、法院選定監護人的實務流程、以及父母復權或改定監護時的關鍵要點,幫助家屬、社工與第一線教育人員,在風險到來之前就看懂路徑、備妥方案,守住每一個未成年人的成長安全網。
什麼叫「不能行使監護權」?六大典型情形
類別
法源
常見狀況
法定不能
民法 §1089 Ⅰ 但書
父母一方死亡、失蹤宣告或喪失行為能力,由另一方單獨行使親權。
法院「停止、限制」親權
民法 §1090
濫用、社福機構或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法院得停止全部或一部親權。
取消親權(昔稱剝奪)
民法 §1091
情節重大(嚴重虐待、性侵、販毒)且難短期改善,法院可宣告消滅親權,並命負扶養費。
雙方均不適格
民法 §1055-2
父母皆無能力或不適合(精神疾病、長期服刑),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選定第三人或機構為監護人。
特定事項、定期委託
民法 §1092
父母尚能照顧但需他人協助,可就「特定事項、一定期限」委託監護(如代辦房產、醫療)。
子女利益需要改定
民法 §1055-1
父母分居或離婚後,原本的親權安排對子女已不利,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改定。
法院怎麼選監護人?三大優先次序
1.已具血親且與子女關係緊密者(祖父母、成年兄姐)。
2.願意承擔且有照顧能力的親屬或第三人——法院必須調查經濟、健康、教養觀念等指標(1055-2 準用 1055-1)。
3.政府立案安置機構——僅在無適當人選時,才指定兒少機構兼任監護,並命父母或其財產負擔扶養費。
司法實務會併同社工家訪報告、法官晤談、孩子意願(得詢問 7 歲以上兒少)做整體判斷。
程序流程-從聲請到裁定
步驟1: 提出聲請
父/母他方、祖父母、社福機構、檢察官、未成年子女本人皆可依《家事事件法》第 105–110 條向家事法院聲請「停止/限制/改定監護」。
步驟2: 法院調查
① 送社政單位社工做家庭評估報告
② 法官詢問未成年子女意見
③ 必要時命父母接受心理評估或戒癮計畫。步驟3: 暫時處分
在裁定前,法院可依急迫性先指定「暫時監護人」並核發保護令
步驟4: 裁定與監護計畫
裁定停止、限制或消滅親權,同步指定監護人、扶養費金額、探視(會面交往)方案
步驟5: 不服救濟
當事人 10 日內得抗告至高等法院家事法庭
父母復權或改定監護:何時可能?
♦ 停止/限制親權:父母完成酒癮戒治、暴力處遇、穩定就業後,可提「撤銷停止」聲請;法院視改善情形及子女適應逐步恢復。
♦ 消滅親權:若除去原因(如冤獄平反、病癒),仍可依民法 §1091準用 §1090 但須提出充分證據,成功率較低。
♦ 監護人不適任:任何利害關係人可依民法 §1098 請求法院解任,並另行選任。
常見Q & A
問題1
只有一方濫用親權,另一方沒問題
答:
可依 民法§1090 請求「停止濫用一方」的親權,由另一方單獨行使。
問題2
父母長期出國工作,能指定親戚代管嗎?
答:
可用 民法§1092「委託監護」方式,就醫療、學籍等事項授權,期限不得逾 2 年;仍須經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備查。
問題3
單親監護人過世,子女自動歸另一方嗎?
答:
不一定。法院會依民法§1055-2 評估另一方是否適格,或重新選定第三人
問題4
法院停止親權後,探視權還在嗎?
答:
親權被停止或消滅,不影響會面交往權;除非另具對兒少明顯不利情事,法院才會限制或禁止探視。
結語
父母一旦失去或暫時喪失監護能力,孩子置身的並非只是生活無人照料的困境,更牽涉醫療決策、財產管理與情感支持的全面斷層。2025 年修訂後的《民法》親屬編與《家庭事件法》,已將「兒少最佳利益」置於法律秩序的首位:
- • 機制上,透過停止、限制或消滅親權,再由法院依序選任血親、第三人或安置機構為監護人,確保照顧責任不落空;
- • 程序上,結合社工訪視、法官晤談、暫時保全等措施,使判斷更貼近兒少實際需求;
- • 救濟面,容許父母完成治療或戒癮後聲請恢復親權,同時開放利害關係人隨時檢舉不適任監護、申請改定。
制度已備,關鍵在「適時啟動」:家屬、師長、鄰里或社福單位一旦發現孩子的監護缺口,就應立即向社政或法院反映,別讓程序停滯成為傷害的溫床。同時,對於暫時或永久失去監護的父母,也要引導他們使用成癮治療、情緒輔導與親職教育等資源,因為 監護權的核心永遠是責任而非資格證明。
唯有社會安全網、家庭支持網與司法救濟網三網合一,孩子才能在最少的中斷與恐懼中,持續獲得愛、照顧與未來的選擇權。若您身邊正有類似處境,請善用法律扶助、家事法院諮詢與在地社福單位的專業力量,把握「發現→通報→啟動→安置」的黃金流程,為孩子鋪設一條穩定而有尊嚴的成長軌道。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深入了解不能行使監護權的相關風險!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不能行使監護權的相關問題,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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