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一定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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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一定要合法:必備條文與實務眉角一次看懂
一、誰可以訂遺囑?
- 年滿16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註1。
- 限制行為能力人(16至18歲未成年人)雖可立遺囑,但不得訂定無償行為以外的財產處分註2。(此部分較複雜,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註3
小提醒:遺囑人如有失智、精神疾病等情形,最好選擇「公證遺囑」,由公證人及見證人當場見證,避免日後被質疑心智狀態。
二、訂立遺囑的法定方式(民法)
種類
條文依據
必要要件(節錄)
常見失誤
自書遺囑
§1189 ①§1190
(1)全文要親筆手寫
(2)註明完整日期
(3)親簽姓名;若增減塗改需特別註記並再簽名
打字或請他人代筆→無效
公證遺囑
§1189 ②§1191
(1)指定2名以上見證人
(2)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內容,由公證人筆錄、宣讀並講解
(3)全體簽名或按印
見證人資格不符
密封遺囑
§1189 ③§1192
(1)先簽名後密封,封縫再簽名
(2)2名以上見證人陪同向公證人提出並陳述
(3)公證人於封面記明日期、簽名
忘記在封縫簽名或未帶見證人
代筆遺囑
§1189 ④§1194
(1)指定3名以上見證人
(2)由其中1人代筆並宣讀、講解
(3)記明日期及代筆人姓名
(4)全體簽名或遺囑人按印
代筆人寫完卻未宣讀
口述遺囑
§1189 ⑤§1195、§1196
(1)於危急或隔離狀態下,由2名以上見證人筆錄
(2)24小時內向法院陳報
(3)遺囑人自能以其他方式立遺囑起3個月內未重立即失效
危急解除後忘記重新立正式遺囑
三、見證人也有限制,別找錯人!
民法§1198列舉5類不得充任見證人:
- 未成年人。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 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或受僱人。
實務陷阱:很多人請「孫子」或「弟妹」做見證人,若未來長輩過世時出現代位繼承,該見證人就搖身變成繼承人,整份遺囑恐遭宣告無效。
四、為什麼還要做「公證/認證」?
- 證明力最強:公證遺囑由國家公證人筆錄並保管,減少真假爭議。
- 自書、代筆遺囑亦可辦理「認證」:立遺囑人需本人親自到場,公證人將確認遺囑簽名或文件真實,並蓋上認證章。
- 費用概念:認證費用依遺囑內容提及的財產價值而定,可參考「公證費用標準表」。
五、遺囑撤回與變更
- 留有最新優先:遺囑若彼此衝突,以最後作成者為準註4。
- 形式撤回:遺囑人可自行毀損、塗銷或書寫「廢棄」字樣註5。
- 再立新遺囑時,務必重新檢查見證人資格與要件,避免「新遺囑無效、舊遺囑復活」的尷尬。
六、實務上最常見的 3 種無效情形
類型
失誤點
補救建議
自書遺囑未寫日期或簽名
欠缺法定要件,法院多判無效
立刻重新書寫或辦公證
見證人不合格
牽涉繼承人/受遺贈人
改找與繼承無利益關係之第三人
口述遺囑逾時未陳報
未於 24 小時內送法院
盡速改以自書或代筆遺囑補立
七、撰寫遺囑的建議步驟
- 盤點財產(不動產權狀、存款、股票、保單)。
- 選定方式(自書簡單、公證最穩、口述僅限緊急)。
- 確認見證人資格(至少2–3名,與財產無直接利益關係)。
- 若採自書或代筆,考慮到法院或公證處辦理認證,保存副本。
- 完成後告知可信親友存放處,或交專業人員保管。
台灣每年因遺產分配提起的訴訟超過5,000件;其中相當比例是遺囑形式有瑕疵或家人質疑真偽所引發。把話寫在合法的紙上,比留給後人猜測,更能體現對家人的愛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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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註1:《民法》第1186條「1.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2.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註2:《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註3:《民法》第1199條「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註4:《民法》第1221條「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註5:《民法》第1222條「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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