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算]69歲男子右臂斷裂無法工作,法院清算裁定:應予免責
最終結果:法院裁定應予免責
主責律師
張家榛律師
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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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志46年次生,今年69歲,年輕時是靠勞力吃飯的粗工,一場意外導致右側二頭肌斷裂後,再也無法從事粗重工作,最終走上清算之路,法院裁定他應予免責。

債是怎麼來的

廣志早年靠打零工維生,收入雖不穩定,尚能勉強應付生活與債務。但隨著年紀增長,加上右側二頭肌斷裂的傷勢,讓他再也無法從事粗重及勞累的工作,從此失去主要收入來源。

沒有工作能力,卻仍背負著信用卡、房屋貸款保證債務等多筆負債,廣志的經濟狀況每況愈下。民國113年8月他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於114年2月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14年11月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清算完畢後,廣志依法向法院聲請免責。

法院的審酌重點

多家債權銀行對免責一事表達反對意見,主張廣志應繼續清償至一定比例後再行聲請,也有銀行請求法院調查廣志是否另有其他所得或財產。

法院因此依職權詳細調查廣志清算程序開始後的收入狀況,確認他自111年5月起,每月僅能領取勞保老年年金5,769元,另有新北市政府每年致贈的重陽禮金1,500元,以及每半年一次的老人健保補助1,662元。

法院認定,重陽禮金屬偶一性質,不能列入固定收入;老人健保補助則屬社會福利措施,同樣不應列入固定收入範圍。也就是說,廣志真正可用的固定收入,只有每月5,769元的勞保老年年金。

法院並查明廣志已逾65歲法定退休年齡,且自96年退保後便無投保紀錄,查無其他所得證據。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布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115年度每月必要生活費為21,300元,遠高於廣志每月僅5,769元的收入。

法院審酌後認定,廣志每月所領的勞保老年年金,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已無餘額,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應不予免責」的要件,且相對人銀行也未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廣志有其他不應免責的情形,因此裁定廣志應予免責,等於免除他尚未清償的債務。

常見問題

什麼情況下清算後可能無法免責?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若債務人在清算程序開始後仍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扣除自己與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或曾隱匿財產、虛偽負債等情形,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領取政府補助或年金,會被當作固定收入嗎?

要看補助性質。像重陽禮金屬於偶一性質的敬老津貼,不算固定收入;老人健保補助屬於社會福利措施,目的在維護老人身心健康,同樣不列入固定收入範圍。真正會被審酌的,是薪資、執行業務所得等持續性收入。

如果債權銀行不同意免責,法院就不會裁定免責嗎?

不一定。法院是否裁定免責,主要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的不免責事由來審酌,債權人的意見會列入考量,但若債權人無法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債務人有法定不免責情形,法院仍會依法審酌後獨立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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