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過世時,留下龐大遺產,有繼承人B配偶、子女C、D、E,其中子女E有積欠債務,因E在外欠債,也都沒有回家,都是子女C在照顧父母A、B,因此在A過世後,所有繼承人協議將A留下的遺產全部給B跟C,但就只有交給代書去辦理過戶,E沒有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後被E的債權人查到,E的債權人表示E的行為是脫產,把他應該得到的遺產贈與給B、C,提告撤銷遺產分割協議。E委任律師幫其答辯,主張E是用他本來要繼承的遺產去抵掉他應該要扶養父母A、B卻沒有扶養,由C代為扶養的債務,所以是無償的脫產行為,法院採納律師主張,判決我方勝訴,保住了A的遺產。後來E透過債務清理程序,也把他的債務清償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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