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通緝?「通緝」被抓到就會被關嗎?我怎麼樣才會被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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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也想過──「只是漏了一次開庭,難道警察隔天就會上門逮人?」事實上,《刑事訴訟法》把「發佈通緝令」設為最後手段:通常會先 合法傳喚 → 發拘票 → 拘提失敗或確定逃匿,又或者人在判決確定後拒不入監,檢察官或法院才會簽發通緝--在少數情況下,檢察官或法院已經確定被告逃亡或藏匿,才會直接通緝--並命令警方全國追緝。以下就一步步拆解通緝的法律依據、常見觸發點,以及真正能解除通緝的方法。
一、什麼是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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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義
通緝是法院或檢察官下達的書面拘提命令,要求警察在全國(必要時跨國)範圍內拘捕特定人,確保偵查、審判或刑罰執行得以完成。 -
• 制度目的
- 確保刑事程序順利:讓被告(或受刑人)到庭、入監或繳罰金。
- 防阻逃匿:國內外警政機關同步通報,降低潛逃空間。
- 維護公共安全:對於重大案件或再犯風險高者,提供及時警示與拘捕。
二、法律依據在哪裡?
條文
重點內容
適用階段
刑訴法 §71
被告經合法傳喚不到庭,法院得發拘票
偵查、審判
刑訴法 §84
拘提未果、被告逃亡或藏匿時,得通緝
偵查、審判
刑訴法 §87
-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 被告到案或原因消滅時,應撤銷通緝
全階段
刑訴法 §91
通緝或拘提到案後,24 小時內須解送
全階段
刑訴法 §457、469
判決確定後,受刑人(或罰金刑)經傳喚不到,可先拘票、再通緝
執行
三、我會被通緝嗎?──主要門檻
階段
可能被通緝的情形
示範案例
偵查中
1. 檢察官合法傳喚不到 → 發拘票
2. 拘票無法執行或被告逃逸 → 通緝收到傳票都不出面,檢察官簽拘票;執行警員登門撲空後,立案通緝
審判中
1. 法院合法傳喚不到 → 拘票
2. 拘票執行未果或脫逃 → 通緝開庭缺席,拘票未找到人,法官發通緝
判決確定後
受刑人應入監而未到,或逃匿
判拘役,通知入監仍拒到,檢察官通緝
緩刑/假釋期間
受保護管束人多次失聯、違反命令,檢察官撤銷緩刑/假釋後,傳喚不到 → 通緝
假釋人三個月未報到,被撤銷假釋並通緝
注意:
法律並未規定「一定要傳三次」或「拘票兩次」才可通緝。 只要「合法傳喚+拘票」已經無法讓人到案,且有逃匿、藏匿事實,檢察官或法院即可發通緝。
四、通緝後會發生什麼?
- 列入警政系統:警察機關 24 小時內上網公告,臨檢、交通攔查或戶政、移民系統都會跳警示。
- 限制出入境:移民署註記,無法辦護照或離境。
- 行政阻斷:換補發身分證、駕照、護照等流程都會被擋下(行政機關「警示」機制,雖非硬性法律條文,但實務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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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捕後處理:警方解送發令機關,檢察官或法院可:
- 立即完成偵訊並釋放(視情節)
- 裁定羈押或收監執行
- 裁定更高額保釋或限制住居
五、如何解除通緝?
通緝種類
必須做的事
結果
偵查/審判中
親自或委任律師到檢察署/法院報到,完成筆錄或出庭
機關撤銷通緝(刑訴 §87)
入監通緝
帶身分證、判決書到管轄地檢署辦理入監
撤銷通緝,收監執行
緩刑/假釋違反
到案+完成保護管束或重新收監(視裁定)
機關撤銷通緝
六、常見 Q &A
問題
回答
通緝多久會失效?
原則上 無時效,除非案件撤銷、判決逾時(已執行完畢、免訴)或被告死亡。
可以查到自己是否被通緝嗎?
重大案件可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協尋專區」查詢;輕罪通緝屬內部系統,可打電話向地檢署、法院或派出所確認。
通緝期間躲在國外?
與部分國家有「司法互助」或「遣返」協議,護照也可能被註銷;回國時亦會被移民署攔捕。
七、結語
通緝並不是隨意貼在公告欄的「抓人公告」,而是司法對「有逃匿、藏匿事實」者的最後強制手段。一旦被通緝,你的公務往來、出入境乃至日常臨檢都會亮紅燈。最務實的做法就是:
- 隨時留意法院、檢方寄來的文書,搬家務必遷戶籍。
- 收到傳票、拘票,立即與律師商量並到案說明。
- 若已被通緝,盡速自首、補行程序或入監執行,爭取較輕後果。
切勿心存僥倖──下次路邊臨檢、換證照或出國時,通緝令就可能化為手銬與羈押。唯有正面處理,才能真正結束「被通緝」的陰影,回到正常生活軌道。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深入了解關於通緝的相關知識!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保護令的相關問題,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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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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