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修法一次搞懂:新舊法差異、刑罰 vs. 行政罰與三大常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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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 2021 年 5 月 28 日《刑法》第 185-4 條修正案為題,帶你快速掌握肇事逃逸相關問題
一、同一案例,新舊法結果比一比
-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假設情境:
夜間十字路口,A綠燈直行,B闖紅燈擦撞A的車,小傷流血。A一時慌張開走 2 公里後才報警。
以此案例來說,A為無肇事責任的一方
判斷項目
舊法
新法
構成要件
「肇事」
概念模糊,零過失也可能入罪
「發生交通事故」
強調「知道事故卻離開」,提高明確性
刑度
1-7年
傷害à6月-5年
重傷/死亡à1–7年
可否減免?
無
駕駛對死傷無過失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A可能面臨的結果
通常 6 月以上
若證實無過失且即刻救護,可獲緩刑或免刑;反之仍以 6 月起跳
二、刑罰 vs. 行政罰一次看清
事故狀況
刑事責任
《刑法 §185-4》
行政責任
《道交條例 §62》
車損
無人傷
無
未依規定處置:罰 1,000–3,000 元;若逃逸再吊扣駕照 1–3 月
人傷
(一般傷害)
6月-5年
未救護或逃逸:罰 3,000–9,000元並吊銷駕照;一年後始得再考照
重傷/死亡
1-7年
逃逸即吊銷駕照,且原則終身不得再考(最短10–12年始可申請復照)
三、常見疑問
♦ 沒人受傷也要報警嗎?
建議要報警。刑法雖然不罰,但仍有行政責任的問題,且警方的「事故當事人聯單、初判表」也是日後民事賠償必備項目。
♦ 有人受傷,但我沒有過失,可以直接離開嗎?
不行。肇事逃逸只針對「知道有人受傷還離開」的行為處罰,與有沒有過失無關。
♦ 可以互相留下聯繫方式就離開嗎?
不建議。雖然可以透過和解方式處理,但日後難以舉證事故當下狀況,恐怕招來刑責。
♦ 甚麼時候才能離開?
有傷者:須等「人已交給救護或警方,且留下真實資料」後;無傷者:處置完畢並與對方協議或報警。離開前最好用手機錄影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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