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支出誰該買單?不付家用竟成離婚導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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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真實新聞事件:
一名人妻年薪70萬,與靠繼承與投資年收入150萬的丈夫採AA制生活,她支付家庭開銷後成為月光族,想請丈夫多負擔卻被拒絕,理由是「我沒自己的收入,那是家裡給的錢」。導致人妻對退休與未來生活的焦慮,引來網友兩極看法:有人建議可減少自身旅遊開銷,也有人認為丈夫已盡力扮演家庭主夫的角色。
東森財經新聞來源:https://ynews.page.link/1oMXe(2025-05-09報導)
當我們徜徉在婚姻中,愛與責任往往並肩而行。雙方共同維繫感情之外,在金錢價值觀的共識,是家庭關係穩定的重要基礎。不過,當我們出現生活壓力、雙方價值觀落差過大或彼此信任不足時,「家庭支出誰該負擔、如何分擔」就成為不少婚姻糾紛的導火線。
一、 家庭支出有哪些呢?適用範圍一次看:
類別
說明
舉例
生活開銷
食衣住行、水電瓦斯費、電信費等
日常採購、繳房租、超市消費
子女費用
教育支出、學費、補習費、醫療費等
幼兒園、補習班、疫苗費用
醫療照護
本人或伴侶或直系親屬必要醫療照護費
看病、長照、陪病支出
特殊支出
彼此有共識而規劃的大筆支出,比如
買車、買房、保險、投資、國外教育等
預售屋或汽車頭期款、貸款,以及保險、留學等
- 我國民法第1003-1條明確規定夫妻應按照能力與家事勞動等狀況,互相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因此而生的債務,對外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可作為處理爭議的法律依據[1]。
二、 家庭生活費用,常見的糾紛有哪些?
1.沒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
- 當家管的伴侶主張自身沒有收入來源,無法負擔家庭費用。
- 伴侶有收入來源,卻將錢都拿去投資或給原生家庭,不負擔家庭費用。
2.有收支不透明,財務掌控的爭議
- 伴侶掌控家中所有財務資料比如帳戶、提款卡,且拒絕交代金流。
- 伴侶拒絕分擔家庭支出或不願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3.當家管的伴侶所付出的貢獻,未被他方認可
- 全職照顧家庭、專心操持家務的伴侶因沒有收入,卻被責怪「沒貢獻」。
- 家管的伴侶名下沒有任何財產,但對方卻拒絕給生活費。
三、 因為家庭生活費用糾紛,可能衍生哪些訴訟呢?
糾紛情境
可適用規定
法律救濟方式
拒付家庭生活費
家庭債務不被承認
民法第1003‑1條
可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提供必要支出證明並請求連帶分擔
拒絕負擔、掌控金錢
管理財產不當
民法第1010條第1項[2]
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
保障財產權
因未支付導致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或同條第2項[3]
可主張惡意遺棄或重大事由
提出離婚訴訟
操持家務而未有財產
民法第1030-1條第1項[4]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
妨礙另一半外出謀職
或強迫借款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5]
可以向警局尋求協助
或自己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四、 遇到家庭生活費用的糾紛,我們該怎麼辦呢?
1.伴侶間互相協調、協議
- 先行協商支出分攤比例
- 互相分配實際負擔的項目
- 訂定協議:可依民法第1018-1條,約定各自的自由處分金(零用錢)。
2.詳實記錄家庭生活收支與家務分工
- 留存繳費憑證(比如發票收據、轉帳紀錄、對話紀錄)
- 明確記錄彼此分工的情形
3.遇不可解決的爭議,尋求法律諮詢
- 涉及以下情形,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聲請法院程序:
- 任一方長期拒絕負擔家庭生活開銷
- 衍生家庭債務(比如欠繳房租、學費、水電費被追討)
- 任一方有過度支出,他方主張應返還回歸家庭
- 法院介入的程序:
- 家事調解程序(若協商不成,可請法院指派第三方協助調解)
- 家事法院裁定(請求法院命對方給付家庭費用、聲請分別財產制)
- 民事訴訟(起訴請求清償債務、返還代墊費用等不當得利)
五、 法院的實務見解,如何看待這些家庭生活費用的紛爭呢?
1.司法實務普遍以「實質公平」原則,基本上會考量以下重點:
2.伴侶間收入是否過於懸殊?
3.其中一方是否長期從事家事勞動(無酬勞的)或養育兒女?
按「本院審酌兩造之經濟能力、財產狀況,足認兩造資力無明顯差距,兼衡兩造之身分、年齡、聲請人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其付出勞力、心力非不能評價為家庭生活費之一部等情,是認兩造應以1:1之比例負擔家庭生活費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參照。[6]
4.家庭生活費用,是否屬於必要生活開銷(比如食衣住行等)?
按「又所謂家庭生活費用,係指維繫家庭成員生活而支出符合其身分地位所需之一切費用,舉凡購買食品、衣物、日常生活用品、醫療費、交通費及教育費用等均屬之。是夫妻之一方實際支出之家庭生活費用超過其分擔額時,不問其能否維持生活,均得請求他方給付該超過部分之家庭生活費用。此與夫妻間之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以受扶養權利者,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並不相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17號民事裁定參照。[7]
5.建議此時尋求專業律師諮詢,律師可有效整合證據,並提供訴訟策略,確保法律上的權益,有利使自身的立場更加穩固。
六、 結語
互相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是婚姻信任的體現,也是彼此維繫關係的責任!如果其中一方長期缺席,法律將適度介入,但家庭不靠制度維繫,而是彼此一起承擔生活的重量,攜手面對未來的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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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深入了解家庭生活費用的重要性。如果您或身邊的人遇到家庭糾紛的相關問題,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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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法令可能會隨時間修正,本文內容請讀者自行參考最新法規與實務判決加以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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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法第1010條第1項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3]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或第2項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4] 民法第1030-1條第1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5]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7]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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