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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支出誰該買單?不付家用竟成離婚導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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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一起真實新聞事件:

    一名人妻年薪70萬,與靠繼承與投資年收入150萬的丈夫採AA制生活,她支付家庭開銷後成為月光族,想請丈夫多負擔卻被拒絕,理由是「我沒自己的收入,那是家裡給的錢」。導致人妻對退休與未來生活的焦慮,引來網友兩極看法:有人建議可減少自身旅遊開銷,也有人認為丈夫已盡力扮演家庭主夫的角色。

    東森財經新聞來源:https://ynews.page.link/1oMXe(2025-05-09報導)

     

    當我們徜徉在婚姻中,愛與責任往往並肩而行。雙方共同維繫感情之外,在金錢價值觀的共識,是家庭關係穩定的重要基礎。不過,當我們出現生活壓力、雙方價值觀落差過大或彼此信任不足時,「家庭支出誰該負擔、如何分擔」就成為不少婚姻糾紛的導火線。

     

    一、 家庭支出有哪些呢?適用範圍一次看:

     

    類別

    說明

    舉例

    生活開銷

    食衣住行、水電瓦斯費、電信費等

    日常採購、繳房租、超市消費

    子女費用

    教育支出、學費、補習費、醫療費等

    幼兒園、補習班、疫苗費用

    醫療照護

    本人或伴侶或直系親屬必要醫療照護費

    看病、長照、陪病支出

    特殊支出

    彼此有共識而規劃的大筆支出,比如

    買車、買房、保險、投資、國外教育等

    預售屋或汽車頭期款、貸款,以及保險、留學等

    • 我國民法第1003-1條明確規定夫妻應按照能力與家事勞動等狀況,互相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因此而生的債務,對外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可作為處理爭議的法律依據[1]

     

    二、 家庭生活費用,常見的糾紛有哪些?

     

    1.沒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

    • 當家管的伴侶主張自身沒有收入來源,無法負擔家庭費用。
    • 伴侶有收入來源,卻將錢都拿去投資或給原生家庭,不負擔家庭費用。

     

    2.有收支不透明,財務掌控的爭議

    • 伴侶掌控家中所有財務資料比如帳戶、提款卡,且拒絕交代金流。
    • 伴侶拒絕分擔家庭支出或不願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3.當家管的伴侶所付出的貢獻,未被他方認可

    • 全職照顧家庭、專心操持家務的伴侶因沒有收入,卻被責怪「沒貢獻」。
    • 家管的伴侶名下沒有任何財產,但對方卻拒絕給生活費。

     

    三、 因為家庭生活費用糾紛,可能衍生哪些訴訟呢?

     

    糾紛情境

    可適用規定

    法律救濟方式

    拒付家庭生活費

    家庭債務不被承認

    民法第1003‑1條

    可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提供必要支出證明並請求連帶分擔

    拒絕負擔、掌控金錢

    管理財產不當

    民法第1010條第1項[2]

    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

    保障財產權

    因未支付導致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或同條第2項[3]

    可主張惡意遺棄或重大事由

    提出離婚訴訟

    操持家務而未有財產

    民法第1030-1條第1項[4]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

    妨礙另一半外出謀職

    或強迫借款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5]

    可以向警局尋求協助

    或自己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四、 遇到家庭生活費用的糾紛,我們該怎麼辦呢?

     

    1.伴侶間互相協調、協議

    • 先行協商支出分攤比例
    • 互相分配實際負擔的項目
    • 訂定協議:可依民法第1018-1條,約定各自的自由處分金(零用錢)。

     

    2.詳實記錄家庭生活收支與家務分工

    • 留存繳費憑證(比如發票收據、轉帳紀錄、對話紀錄)
    • 明確記錄彼此分工的情形

     

    3.遇不可解決的爭議,尋求法律諮詢

    • 涉及以下情形,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聲請法院程序:
    1. 任一方長期拒絕負擔家庭生活開銷
    2. 衍生家庭債務(比如欠繳房租、學費、水電費被追討)
    3. 任一方有過度支出,他方主張應返還回歸家庭

     

    • 法院介入的程序:
    1. 家事調解程序(若協商不成,可請法院指派第三方協助調解)
    2. 家事法院裁定(請求法院命對方給付家庭費用、聲請分別財產制)
    3. 民事訴訟(起訴請求清償債務、返還代墊費用等不當得利)

     

    五、 法院的實務見解,如何看待這些家庭生活費用的紛爭呢?

     

    1.司法實務普遍以「實質公平」原則,基本上會考量以下重點:

     

    2.伴侶間收入是否過於懸殊?

     

    3.其中一方是否長期從事家事勞動(無酬勞的)或養育兒女?

    按「本院審酌兩造之經濟能力、財產狀況,足認兩造資力無明顯差距,兼衡兩造之身分、年齡、聲請人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其付出勞力、心力非不能評價為家庭生活費之一部等情,是認兩造應以1:1之比例負擔家庭生活費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參照。[6]

     

    4.家庭生活費用,是否屬於必要生活開銷(比如食衣住行等)?

    按「又所謂家庭生活費用,係指維繫家庭成員生活而支出符合其身分地位所需之一切費用,舉凡購買食品、衣物、日常生活用品、醫療費、交通費及教育費用等均屬之。是夫妻之一方實際支出之家庭生活費用超過其分擔額時,不問其能否維持生活,均得請求他方給付該超過部分之家庭生活費用。此與夫妻間之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以受扶養權利者,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並不相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17號民事裁定參照。[7]

     

    5.建議此時尋求專業律師諮詢,律師可有效整合證據,並提供訴訟策略,確保法律上的權益,有利使自身的立場更加穩固。

     

    六、 結語

     

    互相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是婚姻信任的體現,也是彼此維繫關係的責任!如果其中一方長期缺席,法律將適度介入,但家庭不靠制度維繫,而是彼此一起承擔生活的重量,攜手面對未來的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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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深入了解家庭生活費用的重要性。如果您或身邊的人遇到家庭糾紛的相關問題,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最好的選擇。

      如有相關問題卻感到茫然不知所措,亦或需要律師幫忙協助開庭、偵訊、撰狀起訴,歡迎來電或加入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官方LINE帳號預約免費諮詢,讓我們來提供您堅強的法律支持。「以法為舟,渡人至岸——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與您共進。」

    提醒:

    •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

    • 因法令可能會隨時間修正,本文內容請讀者自行參考最新法規與實務判決加以查核。

    •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屬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所有,如有使用的需求,請事先取得事務所的書面授權。

     


    [1]民法第1003-1條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2] 民法第1010條第1項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3]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或第2項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4] 民法第1030-1條第1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5]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7]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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