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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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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陷阱

     

    在台灣,租屋族常常遇到一個問題:「簽約前沒有看清楚條款,僅聽房東隨口說說,就簽約,結果一簽即後悔。」以下有幾個法律小知識,保護自己不被坑:

     

    1.押金最多只能收兩個月

     

    《土地法》第98條「1.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 2.前項利率之計算,應與租金所由算定之利率相等」、《土地法》第99條「1.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2.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租賃住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1.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ˍ個月租金,金額為ˍ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2.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二點第四項、第十四點第三項、第十五點第四項及第十九點第二項得抵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依法房東最多只能收兩個月的租金作為押金。如果房東開口要三個月甚至更多,可以以超過的部份抵付房租或者拒絕房東的要求。倘若房東超收押金,可以直接向消保官提起申訴。

     

    2.房東不能隨意驅離房客

     

    《民法》第450條「1.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2.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終止契約必須有正當理由,例如不付房租、違反合約內容等。因此只要有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限屆滿前,房東不能無故就叫房客搬離。

     

    《民法》第425條「1.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2.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若是租賃契約有經過公證程序,於租賃其間,房東將房屋賣給他人,房客的權益不受買賣影響。

     

    3.水電費不能喊價

     

    有些房東會說「一度電5元、水一噸100元」這其實不合法。根據《租賃住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第3項「電費:□由出租人負擔。由承租人負擔。□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費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公共設施電費未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者,出租人不得額外收取。□非以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所收取之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規定,如果是按用電度數計費,房東收的每度電費將不可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果非約定,則房東收取的電費將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的每期電費總額。另外,公共設施的電費如果沒有分攤併入電費單內,房東也不可以額外收取。

     

     

    4.沒有簽合約也有法律保障

     

    租賃契約並非要式契約,即使口頭約定依然有其效力,倘若房東與房客雙方就契約有爭議,可提出轉帳記錄、對話紀錄等其他方式主張權利。通常簽訂租賃契約的期間大約落在6個月至一年甚至更久,為了減少爭議,避免後續興訟,簽訂書面的租賃契約並且完成法院公證才是最好的做法。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了解租屋的相關風險!遇到任何不合理的條款,都應該Say NO,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租屋糾紛,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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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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