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律師】偷吃不只是情變,而是法律戰爭?-侵害配偶權(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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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吃不只是情變,而是法律戰爭?-侵害配偶權(下集)
這是一起真實新聞事件:
前總統府發言人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去年遭鏡週刊踢爆,2022年競選花蓮縣長期間,與負責貼身保護她的人夫李姓隨扈發生不倫戀,李男常用LINE傳訊息示愛,並替Kolas取了「聖母峰」的暱稱,誇耀「聖母峰已被占領」等,露骨的對話全被李妻掌握,將Kolas一狀告上法院,一審法院判賠75萬元。
上集我們討論到侵害配偶權的常見類型,如果大家需要進一步閱讀、回顧,請點標題「偷吃不只是情變,而是法律戰爭?-論侵害配偶權(上集)」。
法院通常如何判斷,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呢?
實務上,法院審理「侵害配偶權」案件,在判斷行為是否已經侵害配偶權,通常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1.第三者是否知情配偶已婚的事實?
2.外遇行為的本身是否已經破壞他人家庭、婚姻關係?
(逾越結交普通朋友、一般社交的行為)
3.外遇的頻率次數、時間持續了多久?
4.因此造成元配精神上的痛苦,情節多嚴重?
5.手上有哪些證據顯示,比如對話紀錄、親密照片、旅館住宿紀錄、刷卡紀錄、證人等等。
而之所以需要蒐集證據的目的,是為了證明第三者與配偶之間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
逾越正常社交的親密行為 + 侵害配偶權的情節、頻率 + 第三者知道配偶已婚
如果遇到另一半外遇,需要如何蒐證呢?五大蒐證方法:
編號
證據或證明
證據細節
建議的蒐證方法
1
通訊紀錄
比如LINE、Messenger、Email、簡訊、線上遊戲軟體等對話內容,如有曖昧言語、約會的暗示或是性暗示等等,可以證明兩人有超過一般朋友界線的親密互動。
請拍照截圖、錄影或備份,並註明時間與對話者身份(比如暱稱是代表誰)。
2
照片與影片
拍攝兩人出雙入對、親密舉動(比如牽手、擁抱、接吻、摟腰)或同進同出餐廳、電影院、汽車旅館、住家等等場所。
自己查勤或找私家偵探(徵信社)都是常見的方法之一,但要確認蒐集過程的合法性。
*貼心提醒:
請避免偷拍配偶手機內容、違法侵入他人住宅、裝設GPS追蹤器或竊聽或偷拍的裝置,免得涉及刑事責任,因此得不償失哦!
3
社群媒體資料
比如第三者或配偶在 Facebook、Instagram等社交軟體上張貼曖昧內容、兩人合照、外出打卡等內容。
自己留意查訪第三者或配偶的社交平台的貼文、照片等可疑資訊,截圖保存,並註明時間及人物資訊。
*貼心提醒:
避免未經同意,擅自登入對方的帳號或入侵對方的電子設備,免得觸犯刑責。
4
住宿、交通紀錄與行程證據
比如旅館訂房及入住紀錄、社交軟體打卡記錄、交通紀錄(舉例:叫Uber、高鐵票、火車票等大眾運輸)。
請留意另一半的信用卡消費紀錄、發票、收據等等,但有些旅館、飯店的相關紀錄,還是需要透過提告後,向法院聲請證據才能取得。
5
證人的證詞
比如親朋好友、同事、鄰居、飯店櫃台人員,曾目睹兩人出雙入對,或有親密的互動。
一般親朋好友都會主動通報,請先截圖跟親友的對話,必要時可向法院聲請傳喚證人、出庭作證。
雖然說有時候證人的證詞較為主觀,可能因時間遺忘等等,但還是有機會對應、搭配客觀的證據。
但我們好不容易辛苦蒐證完了,如果接下來要打官司,為了讓證據可以有效被使用在官司上,擔心自己獨自提告會越弄越糟,等到一發不可收拾就不好了,因此多數人都會找專家來幫忙。
如何提出及應對訴訟求償呢?訴訟流程及相關建議:
♦ 尋求法律諮詢
尋求律師協助法律諮詢,讓律師初步判斷證據是否充足,以及擬定訴訟策略。
若經濟狀況不太好,可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
♦ 提出民事訴訟(損害賠償)
建議全程委託專業的律師,並由律師先撰擬民事起訴狀,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讓律師依據現有的證據強度,評估侵害的情節,一併向法院聲請調查更多對我們有利的證據!
♦ 民事訴訟中的辯論交鋒
提告的一方是原告,需要提出訴求及主張[1],並負擔舉證的責任,也就是證明婚姻關係、配偶與第三者有超過一般朋友的親密關係、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及情節。
被告的一方則是被告,可以爭執原告證據的證明力,或者否認原告主張,並提出反駁、解釋的主張,就算真的有侵害配偶權的可能性,最後還是可以請求法官衡量雙方的社會地位、經濟狀況等等,來請求減輕賠償的金額。
因為言詞辯論的重要性,實在不可小覷,針對證據、爭點交鋒的過程,都會大幅影響法官的心證,如果擔心自己無法面對,保險起見,建議委託專業的律師,在法庭上進行辯論,並讓我們的意見可以充分表達,說服法官採信我們主張,確保我們的法律權益!
結語:當婚姻產生裂痕的時候,無論是哪一方,都應該了解如何蒐證、保護自己。懂得運用證據與法律專業人士,保障我們自身的法律權益,才能在婚姻紛爭中站穩腳步、爭取尊重對待!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深入了解侵害配偶權的相關風險!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侵害配偶權的相關問題,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最好的選擇。
如有相關問題卻感到茫然不知所措,亦或需要律師幫忙協助開庭、偵訊、撰狀起訴,歡迎來電或加入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官方LINE帳號預約免費諮詢,讓我們來提供你堅強的法律支持。「以法為舟,渡人至岸——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與您共進。」
提醒:
•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
• 因法令可能會隨時間修正,本文內容請讀者自行參考最新法規與實務判決加以查核。
•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屬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所有,如有使用的需求,請事先取得事務所的書面授權。
[1]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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