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與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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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一、職業災害定義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規範職業種類如下:
- 因執行職務而受傷者
- 執行職務而受動物或植物傷害者
- 在上下班或執行公務時,發生事故所造成的傷害(學生或者建教生亦同)
- 執行職務前準備行為或收拾行為所發生事故,造成的傷害
- 因工作場所設施、設備或管理之缺陷發生事故,造成的傷害
- 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造成的傷害
- 經雇主指派參加非職務之訓練、競賽等活動,於活動中或上下班之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造成的傷害
- 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 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 罹患精神疾病,而該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二、雇主三大法定義務
法源
主要條文
義務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法
§6
§32
應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訂定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法
§37
$40
勞動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未於時間內通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
§59
§60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補償為「最低標準」,不得透過契約、團保或和解低於法定額
三、勞工可主張的四層保障
層級
法源與條文
保障內容
職災保險給付
職災保護法
§33、§53
- 普通傷害補償
- 職業傷害補償
- 醫療給付
- 失能補助費
- 失能年金
雇主補償
勞動基準法§59-§60
- 醫療費用:應補償必需之醫療費
- 工資: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二年仍未能痊癒,且不合第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失能補償: 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
- 喪葬費:五個月平均工資
- 死亡補償: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
解僱限制
勞動基準法§13、§59
職災休養期間僱主不得終止契約。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民法 §184刑法 §276
僱主過失致人於死傷仍有刑事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四、權益申請 4 步驟(附時效)
- 就醫並註記「職業災害」:診斷書須列明受傷原因與日期及休養天數。
- 填報《職災傷病給付申請書》:僱主三日內協助送至勞保局。若僱主消極,可自行掛號寄送並保存郵戳。
- 保險給付請求: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爭議處理: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勞動法庭提起訴訟
五、行政與司法救濟管道
爭議
途徑
保險給付被駁回
60日內向勞保局申請審議→不服審議結果→30日內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雇主拒補償/違法解僱
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勞資調解→提起勞動訴訟
刑事責任追究
報案或向地檢署提告(業務過失致死傷罪)
民事責任追究
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被起訴)
六、結論
職業災害保障是 「保險+補償+解僱禁制+救濟程序」四位一體 的立體防護網。只要牢記:
- 第一時間留證據(診斷書+通報紀錄)
- 五年內申請保險給付
- 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基法標準
- 僱主休養期間不得解僱
就能把握自己的權益。若與僱主協商受阻,善用相關救濟管道,甚至可追究刑事責任。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到你,如有遇到相關問題,感到茫然不知所措亦或需要律師幫忙協助開庭、偵訊、撰狀起訴,歡迎來電或加入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官方LINE帳號預約免費諮詢,讓我們來提供你堅強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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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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