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這從小父母教導我們的,一說到錢就傷感情,倘若已經超過時效了還需還錢嗎?
一、何謂時效?
指一定之事實狀態繼續達一定之期間,即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制度。
二、時效消滅?
指一定期間內繼續行使或不行使權利,而發生取得權利或請求權減損效力的制度。簡單來說類似於『有效期限』的意思,時效超過了,則無法行使請求權。
| 年限 | 法條 | 債權 |
| 15年 | 民法第125條 | 原則上都15年期間,除非法律明文規定 |
| 5年 | 民法第126條 | 利息、租金、贍養費等 |
| 2年 | 民法第127條 | 住宿費、醫師看診費、律師費等 |
民法第128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1.請求
2.承認
3.起訴
以下事項與起訴同一效力
1、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2、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3、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4、告知訴訟。
5、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三、若時效完成,還須還款嗎?
民法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意思是說債權人的債權是存在的並沒有消失,可以透過法院請求債務人還款,但債務人有行使抗辯的權利拒絕還款!
四、債務人異議之訴是什麼?
何謂債務人異議之訴?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依照本所真實案例如下:
真實案例:
客戶A之前已辦理更生程序裁定通過,正常還款中。聲請更生期間,當時A不知有B債權,B沒向法院陳報債權,事後A更生通過後,B向法院對A聲請強制執行。
律師解說:
律師評估A的狀況,為A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B公司的債權是A更生時就在了,是B公司自己沒有在A聲請更生時向法院陳報債權,所以依照法律規定,B公司債權已經消滅。
判決結果:
法院最後判決B公司對A的強制執行撤銷,B公司對A的債權也消滅了。
結語: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深入了解時效消滅及債務人異議之訴的相關議題,如有法律問題卻感到茫然不知所措,亦或需要律師幫忙協助開庭、偵訊、撰狀起訴,歡迎來電或加入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官方LINE帳號預約免費諮詢,讓我們來提供你堅強的法律支持。
「以法為舟,渡人至岸——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與您共進。」
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