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程序是什麼呢?如何要回借款金額?有哪些步驟呢?需支付多少費用?恆河律師一一為您解惑!教您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討回欠款。
法院強制執行是什麼用途呢?
債權債務糾紛訴訟,已打贏官司了但對方皮皮的卻置之不理,討不到錢,該怎麼辦? 律師這裡教您如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一條第2項規定: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簡單來說意思是債務人不還錢時,債權人可以透過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債務人還款。
所謂的執行名義,就是法院認可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追討欠款的法院公文書。
依據上述所說明之執行名義
債權人須主動到就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清冊」、「所得清單(近1年)」,此查詢費用需支付每份250元。
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並向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的法院提出聲請,如不知債務人財產何處,應向債務人居住地或戶籍地之管轄地院聲請。
執行費用債權人要先繳納,之後可以向債權人請求。
| 年限 | 債權 |
| 15年 | 原則上都15年期間,除非法律明文規定 |
| 5年 | 利息、租金、贍養費等 |
| 2年 | 住宿費、醫師看診費、律師費等 |
※律師提醒您案件判決確定後,債權時效則重新計算。
債權人查詢對方名下無財產或無所得資料,債權人可透過法院換發【債權憑證】,等債務人有財產或有薪水,可以憑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
為了防止債務人進行移轉財產,可以在訴訟前聲請假扣押、假處分,針對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或金錢進行暫時的凍結或扣押。這兩個如何區分呢?
債權是金錢,EX: 黃金、珠寶、股票等
債務人不得將金錢財產任意轉移給其他人
金錢以外債權,EX: 土地、房子、車子
債務人不得將不動產任意轉移給其他人
※另外也有聽說假執行吧!
當案件已有一審的判決,但判決還未最終確定(可上訴)時使用的強制執行程序,其效力和強制執行是一樣的,可以查封及拍賣債務人的財產。
債務人此脫產行為會觸犯詐害債權,可以對債務人進行刑事訴訟。
假扣押需擔保金嗎?
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需要另外支付擔保金,這部分法律上叫「擔保提存」。是指聲請人(債權人)將一筆擔保金額提存在法院保管,為了債務人因假扣押受到損害時,可以向債權人請求賠償,所以通常聲請假扣押都會向提存所聲請擔保金。
(請求保全金額的1/3)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民國111年12月9日做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明確指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執行範圍限制: 可被強制執行的保單限於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且具有解約金的壽險與投資型保單,若是醫療險、癌症險、失能險、意外險等保險則通常都不行。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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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