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災害定義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規範職業種類如下:
二、雇主三大法定義務
| 法源 | 主要條文 | 義務內容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6
§32 |
應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訂定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37
$40 |
勞動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未於時間內通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 勞動基準法 | §59
§60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
補償為「最低標準」,不得透過契約、團保或和解低於法定額
三、勞工可主張的四層保障
| 層級 | 法源與條文 | 保障內容 |
| 職災保險給付 | 職災保護法
§33、§53 |
1.普通傷害補償
2.職業傷害補償 3.醫療給付 4.失能補助費 5.失能年金 |
| 雇主補償 | 勞動基準法§59-§60 | 1.醫療費用:應補償必需之醫療費
2.工資: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二年仍未能痊癒,且不合第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3.失能補償: 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 4.喪葬費:五個月平均工資 5.死亡補償: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 |
| 解僱限制 | 勞動基準法§13、§59 | 職災休養期間僱主不得終止契約。 |
|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
民法 §184刑法 §276 | 僱主過失致人於死傷仍有刑事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四、權益申請 4 步驟(附時效)
五、行政與司法救濟管道
| 爭議 | 途徑 |
| 保險給付被駁回 | 60日內向勞保局申請審議→不服審議結果→30日內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
| 雇主拒補償/違法解僱 | 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勞資調解→提起勞動訴訟 |
| 刑事責任追究 | 報案或向地檢署提告(業務過失致死傷罪) |
| 民事責任追究 | 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被起訴) |
結語:
職業災害保障是 「保險+補償+解僱禁制+救濟程序」四位一體 的立體防護網。只要牢記:
就能把握自己的權益。若與僱主協商受阻,善用相關救濟管道,甚至可追究刑事責任。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到你,如有遇到相關問題,感到茫然不知所措亦或需要律師幫忙協助開庭、偵訊、撰狀起訴,歡迎來電或加入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官方LINE帳號預約免費諮詢,讓我們來提供你堅強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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