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間借錢,許多人會礙於情面,直接將錢借給對方,並基於信任而沒有寫借據或借款證明,結果對方還款一拖再拖,最後口說無憑、錢要不回來。借錢可不只是人情,更是法律行為,一旦沒有白紙黑字寫清楚,不僅債權人收款困難,債務人也可能掉進高利貸與刑責陷阱。
借貸行為在法律上為消費借貸,依《民法》第474條「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規定,消費借貸在交付標的物(如錢、有價證卷等)時契約即成立,法律上並未強制要書面。
然而舉證責任在主張權利的人身上,訴訟時法官最重視的,就是書面與客觀資料,倘若沒有簽訂借據,就必須提出匯款或轉帳紀錄、雙方LINE/Email的對話或請相關證人出庭作證等足以證明雙方有借貸關係的證據。如果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對方堅只是贈與或代理付款,那就會陷入舉證不完全風險,錢極可能討不回。
例如,甲主張其將新台幣30萬元借予乙,口頭約定半年後歸還。但事後乙未歸30萬還反稱那筆錢是贈與,而非借款。此時若無借據、轉帳紀錄、對話內容等證據佐證,即使實際有金錢移轉,法院未必會支持甲的主張。法官只能在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以「誰的證據力強」來判斷。
約定利息需於法定規範,年利率16%之內,超過部分無效,即使提起訴訟請求,法官也會依法酌減,另外若訂立過高的利息恐有違反重利罪的可能。
借款的本金請求權為15年、利息的請求權為5年,倘若在追討過程中僅靠口頭催討,沒有寄發存證信函來另定還款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中斷時效,時間一過,本金跟利息就難已追回。
結語:
口頭借錢,最大的風險不是法律不承認,而是在訴訟上舉證困難,導致最後借出去的錢要不回來。與其放任權利睡著,在事情發生當下,立下一張簡單明瞭的借據,不僅保護債權人,也保障債務人免於高利與模糊爭議。把「白紙黑字」當成雙方信任的保險,借與還才真正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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