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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司法公正罪-2025 年 5 月 13 日《刑法》修正重點與實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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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2025年5月13日,對台灣司法制度而言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天。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正式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章」,其中針對不法關說法官、檢察官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這項修法不僅填補了我國刑法在司法關說防制方面的空白,更為維護司法獨立與審判公正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工具。

     

    修法背景與必要性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共識

     

    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顯示,現今犯罪日趨集團分工,常以不正手段如不法關說執法人員、證人、鑑定人等方式,試圖妨害司法程序。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立法需求,源於2017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重要決議,各界對於強化司法程序完整性、防制不當關說行為已達成高度共識。

     

    填補法制漏洞的迫切性

     

    過往我國雖有《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等相關規範,但多屬行政責任或職業倫理規範,缺乏刑事制裁手段。面對日益複雜的司法關說手法,單純的行政處分已無法產生足夠的嚇阻效果,因此增訂專門的刑事處罰規定勢在必行。

     

    近年屢傳高階人士「關說」「買通證人」卻因證據門檻難以定罪,嚴重侵蝕社會對司法獨立的信任。為堵上漏洞,立法院在 2025 年 5 月 13 日 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 「第十章之一 妨害司法公正罪」,共三條(§172-1∼§172-3),並將最高刑期拉至 七年,宣示「干預審判零容忍」。

     

    條文速覽

    §172-1

    1. 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172-2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72-3

    1. 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條次

    主要客體

    禁制行為

    法定刑度

    補充要點

    §172-1

    證人

    鑑定人

    專家證人

    通譯

    行求、期約或交付 不正利益,換取其
    ① 不作證/不鑑定/不傳譯
    ② 作特定內容之證言、鑑定、翻譯

    3 年以下徒刑,可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雙罰:如證人本人索賄或收賄也同罪

    §172-2

    上開四類人員「本人或親友」

    以 暴力、脅迫、恐嚇、其他違法手段 迫其改變證言等

    依所犯之罪 加重 1/2

    親友範圍達配偶、直系血親、旁系三親等等

    §172-3

    法官、檢察官

    利用 職務、身分或影響力 為特定裁判、處分之不法關說

    5 年以下徒刑,可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 實際改變裁判 → 1–7 年、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遂犯亦罰;不限財物,政治/人情壓力亦屬「影響力」

     

    構成要件解析

     

    客體限定

    • • §172-1、§172-2:僅保護司法程序核心「說明事實的人」(證人等),避免與偽證罪重疊。
    • • §172-3:鎖定對「法官、檢察官」施壓行為,補足過往僅能用貪污罪處理賄賂、卻難處理「沒有金流的關說」空窗。

     

    「不正利益」認定

    • • 金錢、禮品、旅遊、升遷、媒體曝光等均可;無須對價關係完全兌現即構成既遂

     

    結果非必要

    • • 只要有「行求、期約、交付」「利用影響力」即屬既遂;證人最終有無改口、法官是否真的改判,僅影響刑度(§172-3 第二款)。

     

    與舊法相比較

    爭議點

    修法前處理

    修法後效果

    無金流的關說

    多援引妨害公務、圖利,舉證困難

    明定 §172-3「影響力型」行為,5 年刑度即可入罪

    證人被收買

    須拼湊偽證 + 貪污(限公務員)

    §172-1 直接處罰「買證人/證人索賄」雙方

    脅迫證人親屬

    只能以強制罪、恐嚇罪處理

    §172-2 加重本罪 1/2,提高嚇阻力

     

    各機關風險

    對象

    風險

    企業、公關、民代服務處

    不慎踩線成「不法關說」

    律師

    代為奔走恐涉違法施壓

    法院、檢察署

    案件量增加、定義模糊

    證人 & 鑑定人

    遭威脅或利誘

     

    結語

    2025年5月13日通過的妨害司法公正罪修法,代表我國在維護司法獨立、防制司法關說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這項備受矚目的修法被視為台灣司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旨在遏止不當關說及干預司法程序的行為。

     

    這項修法的意義不僅在於提供了法律工具,更重要的是彰顯了我國對司法獨立的堅持與維護司法公正的決心。然而,法律的制定只是第一步,如何在實務中公正、合理地適用新法,如何在打擊不法關說的同時保障民眾正當權益,將是未來司法實務面臨的重要課題。

     

    期待透過這次修法,能有效遏止司法關說行為,提升司法公信力,讓民眾對司法制度重新建立信心。同時,我們也期盼司法機關能在新法的框架下,以更加獨立、公正的姿態,確保每一個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審理,讓正義得以彰顯。

     

    此項重大修法的實際效果如何,仍有待時間的檢驗。我們將持續關注新法的實施情況,並期待它能為台灣的司法改革帶來積極正面的影響,為建設更加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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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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