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司法公正罪-2025 年 5 月 13 日《刑法》修正重點與實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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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5年5月13日,對台灣司法制度而言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天。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正式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章」,其中針對不法關說法官、檢察官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這項修法不僅填補了我國刑法在司法關說防制方面的空白,更為維護司法獨立與審判公正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工具。
修法背景與必要性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共識
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顯示,現今犯罪日趨集團分工,常以不正手段如不法關說執法人員、證人、鑑定人等方式,試圖妨害司法程序。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立法需求,源於2017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重要決議,各界對於強化司法程序完整性、防制不當關說行為已達成高度共識。
填補法制漏洞的迫切性
過往我國雖有《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等相關規範,但多屬行政責任或職業倫理規範,缺乏刑事制裁手段。面對日益複雜的司法關說手法,單純的行政處分已無法產生足夠的嚇阻效果,因此增訂專門的刑事處罰規定勢在必行。
近年屢傳高階人士「關說」「買通證人」卻因證據門檻難以定罪,嚴重侵蝕社會對司法獨立的信任。為堵上漏洞,立法院在 2025 年 5 月 13 日 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 「第十章之一 妨害司法公正罪」,共三條(§172-1∼§172-3),並將最高刑期拉至 七年,宣示「干預審判零容忍」。
條文速覽
§172-1
- 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172-2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72-3
- 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條次
主要客體
禁制行為
法定刑度
補充要點
§172-1
證人
鑑定人
專家證人
通譯
行求、期約或交付 不正利益,換取其
① 不作證/不鑑定/不傳譯
② 作特定內容之證言、鑑定、翻譯3 年以下徒刑,可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雙罰:如證人本人索賄或收賄也同罪
§172-2
上開四類人員「本人或親友」
以 暴力、脅迫、恐嚇、其他違法手段 迫其改變證言等
依所犯之罪 加重 1/2
親友範圍達配偶、直系血親、旁系三親等等
§172-3
法官、檢察官
利用 職務、身分或影響力 為特定裁判、處分之不法關說
5 年以下徒刑,可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 實際改變裁判 → 1–7 年、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遂犯亦罰;不限財物,政治/人情壓力亦屬「影響力」
構成要件解析
客體限定
- • §172-1、§172-2:僅保護司法程序核心「說明事實的人」(證人等),避免與偽證罪重疊。
- • §172-3:鎖定對「法官、檢察官」施壓行為,補足過往僅能用貪污罪處理賄賂、卻難處理「沒有金流的關說」空窗。
「不正利益」認定
- • 金錢、禮品、旅遊、升遷、媒體曝光等均可;無須對價關係完全兌現即構成既遂。
結果非必要
- • 只要有「行求、期約、交付」「利用影響力」即屬既遂;證人最終有無改口、法官是否真的改判,僅影響刑度(§172-3 第二款)。
與舊法相比較
爭議點
修法前處理
修法後效果
無金流的關說
多援引妨害公務、圖利,舉證困難
明定 §172-3「影響力型」行為,5 年刑度即可入罪
證人被收買
須拼湊偽證 + 貪污(限公務員)
§172-1 直接處罰「買證人/證人索賄」雙方
脅迫證人親屬
只能以強制罪、恐嚇罪處理
§172-2 加重本罪 1/2,提高嚇阻力
各機關風險
對象
風險
企業、公關、民代服務處
不慎踩線成「不法關說」
律師
代為奔走恐涉違法施壓
法院、檢察署
案件量增加、定義模糊
證人 & 鑑定人
遭威脅或利誘
結語
2025年5月13日通過的妨害司法公正罪修法,代表我國在維護司法獨立、防制司法關說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這項備受矚目的修法被視為台灣司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旨在遏止不當關說及干預司法程序的行為。
這項修法的意義不僅在於提供了法律工具,更重要的是彰顯了我國對司法獨立的堅持與維護司法公正的決心。然而,法律的制定只是第一步,如何在實務中公正、合理地適用新法,如何在打擊不法關說的同時保障民眾正當權益,將是未來司法實務面臨的重要課題。
期待透過這次修法,能有效遏止司法關說行為,提升司法公信力,讓民眾對司法制度重新建立信心。同時,我們也期盼司法機關能在新法的框架下,以更加獨立、公正的姿態,確保每一個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審理,讓正義得以彰顯。
此項重大修法的實際效果如何,仍有待時間的檢驗。我們將持續關注新法的實施情況,並期待它能為台灣的司法改革帶來積極正面的影響,為建設更加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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