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有用嗎?什麼是「保護令」?我要怎麼申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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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有用嗎?什麼是「保護令」?我要怎麼申請保護令?
「保護令是不是一張紙,根本管不了暴力?違反了也只是罰點錢?加害人根本可以不在乎?」其實保護令是法院的強制命令:一旦核發,警方可立即介入執行,加害人若無視禁令,最重可判三年徒刑並附帶罰金。若情況緊急,最快四小時就能拿到「緊急保護令」,為被害人爭取即時安全。制度目的在於把高危險關係『隔開』,而非徒具形式。
一、什麼是保護令?
• 「保護令」是法院為防止家庭暴力或跟蹤騷擾,對加害人(法律稱「相對人」)下達的民事禁令。它不是「和解書」,而是一道可以動用警力、限制人身與財產行為的法律屏障;目的在於即時阻斷暴力循環、確保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身心安全。
• 為什麼要有保護令?
1.預防重複侵害:以法律力量將加害人從受暴環境中「隔離」或「排除」。
2.降低刑事訴訟門檻:不必等到再次被打才提告,先用民事禁令做防護。
3.結合跨機關資源:配合警政、社政與處遇方案,提供被害人完整支持。
二、法律依據在哪裡?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明定保護令分「通常」「暫時」「緊急」三種。
• 同法第14條:列舉通常保護令可包含的 16 項命令(禁止暴力、禁止騷擾、遷出令、遠離令、撫養費等)。
• 同法第16條:法院核發暫時/緊急保護令免審理;緊急保護令須於 4 小時內作成。
• 同法第18條:保護令(除緊急外)核發 24 小時內須送達各執行機關登錄。
• 同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我可以申請嗎?──保護令的主要門檻
類型
誰能聲請
核發時限
有效期間
適用場景
緊急保護令
由檢察官、警察或主管機關代為言詞/傳真提出(只能於被害人無法即時書面聲請時,由上訴單位提出。)
法院 4 小時內核發
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前
生命、身體有「急迫危險」
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檢警或主管機關
法院得不經審理即核發
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的安全空窗
通常保護令
被害人、檢警或主管機關
需經法官審理
每次最長 2 年,可聲請延長
中長期人身、生活與子女保護
四、保護令可以要求什麼?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法院得因個案需要,選擇一項或多項命令,例如:
• 禁止暴力與騷擾
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目睹暴力兒少或特定家庭成員施以家庭暴力、騷擾、接觸、跟蹤、通訊等行為。
• 遷出住居、停止使用不動產
命相對人遷出共同住所,並在必要時禁止其對該房屋或土地進行使用、收益或處分。
• 遠離令
規定相對人遠離被害人住家、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 子女相關安排
暫時決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及扶養方式,或限制、禁止相對人會面交往。
• 生活必需物品及使用權
指定汽車、機車或其他必要物品的使用權或交付。
• 經濟支持與損害補償
命相對人支付租金、扶養費、醫療費、輔導費、庇護費、財物損害及律師費等。
• 加害人處遇計畫
命相對人參加並完成處遇計畫(如諮商、戒治、教育課程)。
• 保護個資
禁止查閱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的戶籍、學籍、所得等敏感資訊。
• 防止性影像侵害
禁止重製、散布、播送或公開被害人性影像,並可命相對人交付、刪除或向平台申請移除已上傳的性影像。
五、違反保護令會怎樣?
1.刑事責任: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的「違反保護令罪」,最重 3 年徒刑並可併科 10 萬元罰金。
2.即時執法:違反保護令罪屬非告訴乃論(即我們常聽到的「公訴罪」),警方可逕行逮捕或強制帶離現場。
3.民事持續負擔:原裁定的扶養費、醫療費等義務不因違反而消滅。
六、結語
保護令是一把「法律安全鎖」,用最短時間把危險隔絕在外,給受暴者一個喘息、重整生活的機會。只要善用緊急、暫時與通常保護令的銜接梯次,就能在不同危險階段獲得相應防護;而嚴格的違反罰則,更讓這把鎖真正上了「刑事的鎖鑰」。記得:遇到家暴或跟騷,不必獨撐,撥打113 或向警局、社福單位求助,保護令會是你最堅實的法律後盾。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深入了解關於保護令的相關知識!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保護令的相關問題,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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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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