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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家事律師】父母未盡扶養義務,以後子女可以減輕或免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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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未盡扶養義務,以後子女可以減輕或免除嗎?

     

    一、問題背景

     

    中華民國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須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1084條)。若父母長期怠於撫育、或父母離婚狠心不扶養甚至遺棄子女,以後等他老了需要照顧時,卻要求子女要養他,有失公平,孩子可以對其父母免除扶養義務嗎?

     

    二、扶養義務的定義?

     

    民法1114條(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1116-2條(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子女之扶養義務)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即使夫妻離婚,根據雙方的協議或法院裁判決定監護權歸屬,未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一方,仍然有扶養義務,並不代表可以因此免除對子女的扶養責任。

     

    換句話說,就算沒有監護權,仍須依法支付扶養費。如果對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您是可以依法提出訴訟,請求對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必要生活開銷。

     

    民法1117條(受扶養之要件)

    1.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2.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簡單來說:

    • 一般親屬:當對方「無法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時,才需要扶養他。

    • 父母(直系尊親屬):只要無法維持生活,不論有無謀生能力,子女就有扶養義務。

    例如:如果父母沒有收入、無財產、生活陷入困境,即使還能勞動,也會構成子女的扶養義務。

     

    三、扶養的「程度」怎麼判斷?

     

    法院如何決定扶養金額?

    根據《民法》第1119條:

    • 法院會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生活水準、身份等綜合判斷。

    • 實務上會參考:

    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內政部公告的最低生活費標準

     

    如果我經濟困難,還要負擔全部扶養費用嗎?

    依《民法》第1118條:

    • 若盡扶養義務將使扶養人自己「無法維持生活」,可以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金額

    對兄弟姊妹、子女:可免除。

    對配偶、父母:可減輕,但不一定能完全免除。

     

    四、扶養義務的順序怎麼排?

     

    根據《民法》第1115條至第1116條之1:

     

    • 民法1115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我該先扶養誰?

    優先順序如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 民法1116條(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多人要扶養一人,誰最先有義務?

    優先順序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子女)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五、可以拒絕扶養「失職」的父母嗎?

     

    答案是可以,但必須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的條件:

     

    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2.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3.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未盡撫養義務」之判準

    要旨: 必須達到「嚴重違反倫理法序」的程度,非僅一般照顧不足。

     

    1..長期遺棄、拒絕照顧

    父母置子女健康、教育、基本生活於不顧,致子女依親友或社福資源維生。

     

    2.暴力、虐待或性侵

    直接對子女施以重大身心侵害,通常已符合1119所稱「重大不法行為」

     

    3.惡意規避扶養義務

    父母有能力卻故意不支付生活費或醫療費,導致子女陷困境。

     

    4.受刑人長期服刑但未進行任何關懷或補償

    實務上若父母入監期間無力扶養,但出獄後仍未積極彌補,亦可能構成要件。

     

    • 減輕與免除的區別

    類型

    法律依據

    核心要件

    審酌因素

    裁判效果

    減輕

    民法§1118-1

    未達重大不法,或雙方均經濟困難

    ①子女及父母之經濟能力②父母實際需求

    ③其他公平考量

    調降金額、改以實物照護、分期緩給等

    免除

    民法§1119

    (二擇一即可)1. 父母對子女有重大不法行為2. 父母未盡撫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①是否造成子女重大損害

    ②父母有無悔改或補償

    ③免除是否顯失公平

    子女扶養義務全部或部分消滅

     

     

     

     

    六、實務審查重點與舉證方向

     

    審查面向

    子女應提出之證據示例

    父母未盡撫養義務之事實

    戶政遷出紀錄、社工訪視報告、學校清寒證明、親友證言

    重大不法行為

    刑事判決、保護令、警詢筆錄、醫療鑑定

    現況與需求

    父母現行經濟來源、長照評估表、醫療費收據、子女自身收支表

    溝通及誠信

    LINE對話紀錄、調解紀錄、匯款紀錄等

    家事法庭採職權調查,但申請人仍負「具體主張+初步舉證」責任,以利法院判斷公平性。

     

    七、扶養義務常見問答

     

    問題一 : 父母只在經濟上未扶養,但偶有聯絡,是否可免除?

    多屬「因素不足」,較可能判決減輕扶養額度,而非全部免除。

     

    問題二 :父母經濟困苦但曾家暴,法院會怎麼判?

    會衡酌暴力嚴重性、父母悔過與補償程度,實務常見「部分免除」。

     

    問題三 : 兄弟姊妹能否共同申請?

    可以。可由任何一人單獨或共同提起,法院將依各人經濟能力分配義務。

     

    問題四 : 勝訴後若父母狀況惡化,會被重新要求扶養嗎?

    免除裁定如無新事由通常具確定力;但若屬「部分免除」或「減輕」,父母後續仍可依1118-1聲請再次調整

     

    結語:人倫與法律,該怎麼平衡?

     

    我國《民法》設計扶養制度的本意,是為了落實家庭互助、倫理關係。但法律也理解現實的複雜,不是任何情況下子女都要無條件奉獻

     

    如果您遇到與失職父母的扶養爭議,建議及早尋求專業法律諮詢,協助您釐清事實、蒐集證據,爭取合理的權益與生活空間,勇敢為自己劃出界線。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深入了解扶養義務的知識!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扶養義務的相關問題,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最好的選擇。

      如有相關問題卻感到茫然不知所措,亦或需要律師幫忙協助開庭、偵訊、撰狀起訴,歡迎來電或加入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官方LINE帳號預約免費諮詢,讓我們來提供你堅強的法律支持。

     

    「以法為舟,渡人至岸——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與您共進。」

     

    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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