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車禍發生往往帶給人很大的精神壓力,尤其在事後被告過失傷害,或是當事人想提出告訴但從未接觸過法律不知如何處理面對。當下導致緊張沒報警而逃離現場,於是被依肇事逃逸罪起訴。有些事情在被告前是可以冷靜的心態去面對。(參考本所文章:出車禍該如何應對)。了解法律訴訟流程,才不至於在收到地檢署傳票或法院文件時不知所措。
當發生車禍時,被提告過失傷害。那麼,這裡車禍的過失傷害定義又是什麼呢?過失致死又是什麼呢?
| 過失傷害(刑法284條) | 過失致死(刑法276條) | |
| 定義 | 因過失傷害人者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 |
| 告訴時效 | 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於受傷起6個月內須提出刑事訴訟,逾告訴權行使期間失效。 | 過失致死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過失致死罪因為有人死亡的關係,被歸類非告訴乃論案件!而既然非告訴乃論之罪不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因此就不會有告訴權時效的問題!
但依照刑法80條第2項規定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所以意思是車禍發生且造成死亡開始算起『20年』追訴權時效。 |
| 刑責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車禍如何提起告訴呢?可直接到警察局報案,口頭提出告訴,由警察做筆錄送地檢署。
(一).誰可以提出告訴呢?
告訴人、被告的姓名;被告的犯罪事實;被告所犯法條和證據;最後寫上請檢察署依法偵辦起訴,並附上證據清單
(二).誰可以提出自訴:
被害人可自己起訴肇事者,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舉證肇事者有犯罪行為。但若提起自訴,則需委任律師作為代理。
案件到地檢署後會以傳票方式通知到庭。
檢察官會詢問雙方的和解意願,若無和解,則會進行偵查,若明確偵查後會做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一般的訴訟程序須經過嚴謹的調查證據,雙方的言詞辯論後,法官才會做出判決。但是如果事證明確被告認罪之類的,檢察官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就可以不必開庭,可直接審理判決。
刑事訴訟起訴後(包含檢察官起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期間。提起上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2.民事法庭可參考刑事偵查時之證據
法院判決認定被告有罪或無罪,以及刑罰輕重。
車禍不調解直接提告?
根據【民事訴訟法403條第一項第7款】: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意思則是車禍案件無法直接進行民事訴訟程序,需經過雙方法院調解,若調解不成才進行訴訟程序。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被告提出答辯狀,提出雙方攻防策略由法院明確了解案件的狀況,進行公正的判決。
依照法院開庭通知,雙方到庭進行攻防辯論。
法院經兩造辯論後,依照相關證據,自由心證作出判決,需判賠多少金額。
項目:住院、手術、藥品、掛號費、診斷費、診斷證明的費用等。
看護費用,需相關單位收據證明
原告需向法院聲請及送醫療單位鑑定,會判斷損失多少比例,供法院參考。
薪資證明、扣繳憑單、存摺判斷
精神慰撫金,法院一般會考量被害人的年齡、身份、職業、收入、學歷、肇責比例等其他各種因素酌定金額
若不幸往生,車禍過失致死賠償項目?
車禍提出告訴期限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