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一座擁有多樣生態環境的島嶼,孕育出非常多種類的野生動物,但竟有30 %以上的本土野生物種被列為保育類,人為開發造成的棲地破壞、人為的濫捕濫殺,都讓這些野生動物數量日益減少。為了保護這些珍貴的野生動物,催生了《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規範,來遏止這些傷害行為的發生。
面對日益多元的保育對象,「不干擾、不取用、即時通報」是每位民眾最實際的守則。守護這些珍貴的動物,不只是防止一場滅絕,更是替自己留住一個有風、有草、有溫柔呼吸的世界。
| 等級 | 定義 | 代表物種 | 主要保護重點 |
| I級瀕臨絕種 | 族群量降至危險標準,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 | 台灣黑熊穿山甲 | 完全禁止獵捕、騷擾、買賣 |
| II 級珍貴稀有 | 各地特有或族群量稀少之野生動物 | 石虎
藍腹鷴 |
除科學研究或救傷外,不得擅動 |
| III 級其他保育類 | 族群量雖未達稀有程度,但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 | 麝香貓
食蟹獴 |
需申請許可方得飼養、展示 |
貼心提醒:就連常見的領角鴞、黃緣龜都在 II & III 級名單內,誤撿到也是違法!
| 行為 | 違反條文 | 刑度/罰鍰 |
| 飼養、持有 | 《野生動物保育法》§16 | 原則上禁止、例外可申請 |
| 獵捕、宰殺、買賣 | 《野生動物保育法》§18、§19、§41 | 6個月以上-5年以下 30萬以上-150萬以下 |
| 騷擾、虐待 | 《野生動物保育法》§18、§42Ⅰ | 一年以下 6萬以上-30萬以下 |
| 騷擾、虐待致死 | 《野生動物保育法》§18、§42Ⅱ | 二年以下
10萬以上-50萬以下 |
| 角色 | 應做的事 | 不做的事 |
| 農民 | 補強電圍網、領取防護補助 | 私設獸鋏、毒餌 |
| 寵物飼主 | 結紮、繫繩、夜間室內 | 棄養、放養犬貓 |
| 地方政府 | 推動道路綠廊、設生態涵洞 | 未設警示牌致交通衝突 |
| 一般民眾 | 賞景隨手帶走垃圾 | 餵食流浪犬貓→擠壓野生動物棲地 |
遇到可愛的梅花鹿、稀有的石虎或傳說中的黑熊時,「想靠近一下」完全可以理解;但靠近、餵食的剎那,往往就是違法的開始。守住 30 公尺安全距離、不留食物垃圾、發現異常即通報,這三件小事,就是讓人與保育類動物都能長久共存的最好保險。下次走進山林或國家公園,請把手機鏡頭拉近,而不是腳步。讓牠們保有野性,也讓我們保有對大自然的敬畏。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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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