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提醒:遺囑人如有失智、精神疾病等情形,最好選擇「公證遺囑」,由公證人及見證人當場見證,避免日後被質疑心智狀態。
二、訂立遺囑的法定方式(民法)
| 種類 | 條文依據 | 必要要件(節錄) | 常見失誤 |
| 自書遺囑 | §1189 ①§1190 | (1)全文要親筆手寫
(2)註明完整日期 (3)親簽姓名;若增減塗改需特別註記並再簽名 |
打字或請他人代筆→無效 |
| 公證遺囑 | §1189 ②§1191 | (1)指定2名以上見證人
(2)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內容,由公證人筆錄、宣讀並講解 (3)全體簽名或按印 |
見證人資格不符 |
| 密封遺囑 | §1189 ③§1192 | (1)先簽名後密封,封縫再簽名
(2)2名以上見證人陪同向公證人提出並陳述 (3)公證人於封面記明日期、簽名 |
忘記在封縫簽名或未帶見證人 |
| 代筆遺囑 | §1189 ④§1194 | (1)指定3名以上見證人
(2)由其中1人代筆並宣讀、講解 (3)記明日期及代筆人姓名 (4)全體簽名或遺囑人按印 |
代筆人寫完卻未宣讀 |
| 口述遺囑 | §1189 ⑤§1195、§1196 | (1)於危急或隔離狀態下,由2名以上見證人筆錄
(2)24小時內向法院陳報 (3)遺囑人自能以其他方式立遺囑起3個月內未重立即失效 |
危急解除後忘記重新立正式遺囑 |
三、見證人也有限制,別找錯人!
民法§1198列舉5類不得充任見證人:
實務陷阱:很多人請「孫子」或「弟妹」做見證人,若未來長輩過世時出現代位繼承,該見證人就搖身變成繼承人,整份遺囑恐遭宣告無效。
四、為什麼還要做「公證/認證」?
五、遺囑撤回與變更
六、實務上最常見的 3 種無效情形
| 類型 | 失誤點 | 補救建議 |
| 自書遺囑未寫日期或簽名 | 欠缺法定要件,法院多判無效 | 立刻重新書寫或辦公證 |
| 見證人不合格 | 牽涉繼承人/受遺贈人 | 改找與繼承無利益關係之第三人 |
| 口述遺囑逾時未陳報 | 未於 24 小時內送法院 | 盡速改以自書或代筆遺囑補立 |
七、撰寫遺囑的建議步驟
結語:
台灣每年因遺產分配提起的訴訟超過5,000件;其中相當比例是遺囑形式有瑕疵或家人質疑真偽所引發。把話寫在合法的紙上,比留給後人猜測,更能體現對家人的愛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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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民法》第1186條「1.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2.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註2:《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註3:《民法》第1199條「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註4:《民法》第1221條「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註5:《民法》第1222條「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