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猥褻散布」到「兒少防制」,本文聚焦台灣現行法(更新至 2025 年 6 月)與近年判例,方便直播主、平台經營者與觀眾快速辨識高風險區。
台北地檢署 2021 年以散布猥褻物嫌疑搜索 SWAG,最終給予緩起訴 2 年+繳公庫 35 萬元並建立 10 項內容審查機制,平台才得以重啟。檢方理由正是「未能證明充分年齡驗證、付費牆不足以排除不特定人」等要件。
| 法條焦點 | 內容 |
| 構成行為 | 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 |
| 法定刑 | 2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108.12.25 修正)(mojlaw.moj.gov.tw) |
| 猥褻判準 | 大法官釋字 617:須「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令一般人羞恥/厭惡」,若未採「適當隔離」(年齡驗證、付費牆等),即屬可罰。(cons.judicial.gov.tw) |
最高法院 111 台上 1345,業者將硬蕊截圖放在公開頁面誘客,因足以「喚起性慾」且未隔離,被以 §235 及著作權法 §91-1 判刑,並沒收犯罪所得。
早期「會員+實名認證+無試看」模式,法院曾判無罪(如 99 易字 1100 系列),顯示「隔離程度」影響定罪與否。
| 條次 | 行為 | 刑度 |
| §36 I | 拍攝/製造 兒少性影像 | 1–7 年徒刑,併科 10–100 萬元罰金 |
| §36 II | 招募/引誘/媒介 兒少拍攝 | 3–10 年徒刑,併科 ≤300 萬元 |
| §36 III | 以暴力、脅迫等強制兒少拍攝 | 7 年以上徒刑,併科 ≤500 萬元 |
| 年度 | 院檢機關 & 案號 | 爭點摘要 | 結果 |
| 2021 | 台北地檢署 110年度他字案 | SWAG 負責人被控放任平台散布硬蕊影片 | 緩起訴 2 年、處分金 35 萬元,須建立內容審查機制 (cna.com.tw) |
| 2010 | 板橋地院 99易字1100 & 高院 99上易字2270 | 成人影音平台主張「會員付費+年齡隔離」非公開散布 | 一審、二審均判無罪,法院認隔離措施足減少風險 (bryan.law) |
| 2022 | 最高法院 111台上1345 | 被告於網站大量販售猥褻影片、附劇照標題吸客 | 維持有罪:猥褻物販賣罪+著作權法§91-1,判徒刑與犯罪所得沒收 (tps.judicial.gov.tw) |
| 2023 | 最高法院 111台上12 | 散布含未成年人性交影像 | 按《兒少性剝削條例》加重處 7 年,並沒收器材 (lawbank.com.tw) |
| 提問 | 實務答覆 |
| 只賣「自慰片」給熟客? | 只要對象可再轉傳,仍屬「散布」;無人數上限概念。 |
| 內容未露點算猥褻嗎? | 審酌「刺激性」+「隔離」,如僅性感扭腰、無性交,實務多認非猥褻,但仍可能觸廣告不實、個資法等。 |
| 側錄者才要負責? | 側錄者一定是正犯;平台/創作者若接獲通知仍不下架,恐成幫助犯。 |
| 海外伺服器就安全? | 刑法採屬地主義兼屬人主義;只要製作地或觀眾在台灣,仍可管轄。 |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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