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是一起真實新聞事件:
台北一名曾姓人妻因懷疑丈夫外遇,遂趁丈夫熟睡時解鎖手機,翻拍與女性友人的曖昧對話作為離婚證據。丈夫發現後憤而提告,法院認定人妻未經丈夫同意而擅自查看、翻拍私人對話,有侵犯丈夫的隱私權,依刑法「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對人妻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 NOWnews 今日新聞來源:https://www.nownews.com/news/6668972?srsltid=AfmBOopvUc-pOY588nXpvlpGfld91nZruk42Id2edPhKAuv9fOfsDwiW(2025-04-09報導) |
當我們懷疑枕邊人外遇時,隨著不安的情緒高漲,對另一半的信任感隨之大受打擊,這時候若急於為了確認真相,或是蒐證需求,而偷看另一半的手機,這樣究竟是可以的嗎?會不會有法律責任呢?
✘原則上是不行的!
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以及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罪」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例外可以的情況。
當有「經對方同意」、「授權存取」與「使用權限」,不構成無故的行為(也就是說有正當的理由)。比如說有:
| 是否合法 | 舉例行為 | 建議說明 |
| ✓ | 對方主動給密碼,同意瀏覽查看對話紀錄或內容 | 請保留證據的原始畫面與時間紀錄,可一併留存取得對方同意的證明。 |
| ✓ | 共用的裝置上查看對方資訊 | 本身就是裝置的所有人,或者共用下而知道解鎖的密碼,並沒有破解行為,一般是可行,但要留意別隨意轉發。 |
| ✓ | 錄音自己參與的對話 | 因自己本身為當事人,且非出於不法的目的,錄自己與他人對話是可行。 |
| ✓ | 拍攝公開場合的不法侵害舉動 | 如果看到另一半與第三者在公共場合舉止親密,有正當理由,可以拍照蒐證。 |
| ✘ | 破解密碼、指紋(如駭客) | 不得非法入侵他人設備,比如破解設備上的密碼、指紋,或使用其他方式強行存取內容。 |
| ✘ | 安裝監控系統或程式 | 不得非法使用監控系統或遠端操作(如雲端相簿、iCloud備份、遠端桌面)監看他人或他人的資料內容。 |
| ✘ | 偷錄配偶與他人私下對話 | 不得非法監察他人通訊,可能會侵害通訊秘密自由。 |
| ✘ | 偷拍室內、旅館或私密空間行為 | 不得偷拍住宅或具遮蔽視線空間,可能會侵害隱私權。 |
| 序 | 違法蒐證的行為 | 違反的法律 |
| 1 | 偷拍手機對話畫面、在車子上安裝定位裝置,或室內偷放錄音筆、監視器等等。 | 刑法 妨害秘密罪[1] |
| 2 | 破解設備密碼或偷登入,入侵他人電腦或手機,存取、複製或變更他人的電子資料或通訊紀錄。 | 刑法 妨害電腦使用罪[2] |
| 3 | 未經過合法程序,偷錄通話,或在裝置中啟用錄音軟體監控他人。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違法通訊監察罪[3] |
| 序 | 可以怎麼做? | 合法性說明 |
| 1 | 自己找另一半談話並錄音 | 是對方自己坦承的錄音或對話紀錄。 |
| 2 | 依合法方式存取內容 | 一般情況下通常可行,建議不隨意轉發或散步。 |
| 3 | 蒐集異常行蹤或帳單的異常開銷紀錄 | 若屬於家庭共同經濟資訊範圍,依法可以蒐集使用。 |
| 4 | 先向律師諮詢可行性 | 提供合法的蒐證策略,避免誤觸法網。 |
結語:
真相固然重要,但面對懷疑,別忘了尊重,是走向修復的起點,期許在信任與隱私間,坦誠相待,不以彼此傷害換取真相,祝福每一段關係得償所願、幸福快樂。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深入了解合法蒐證的重要性。如果您或身邊的人遇到違法蒐證的相關問題,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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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1] 刑法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3]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