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依據 第10條規定,施用毒品者可處最高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若為「毒品初犯」或「距離上次施用已超過3年」者,檢察官可依 第20條 規定,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暫緩起訴並進行強制治療。
針對第一、二級毒品施用者,司法單位會先將其送入勒戒所,進行最長2個月的觀察勒戒。
目的:
讓施用者遠離毒品環境,並利用自身意志力戒除毒癮。
結果分歧:
根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6條:
文件不齊全,戒治所可拒收或要求補齊。
若直接收到觀察勒戒執行單,但沒附裁定書,你可以:
1.要求法院補發裁定書
2.在收到裁定書5日內提出抗告,爭取不勒戒或改戒癮治療。
若你未依規定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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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會被送至戒治所(勒戒所),由專業人員觀察其是否仍有施用毒品的傾向,並協助其戒除毒癮。
法律上觀察勒戒的最長期間為2個月內,但實務中約為40~60天不等
不行,需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方可進行觀察勒戒。
檢察官可再向法院聲請,將被告送往戒治所進行強制戒治,期限為6個月至1年內。
當觀察勒戒結束後,若評估結果顯示當事人仍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將其送入戒治所,進行6個月至1年不等的強制戒治。
評估依據為:
評估內容包含:
法律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
目前的方式:
依照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規定
關於戒治期間的各期目標分別以下三階段流程
第12條規定:「調適期處遇重點在培養受戒治人之體力及毅力,增進其戒毒信心。
目的:培養體力、建立信心
第13條規定:「心理輔導期處遇重點在激發受戒治人之戒毒動機及更生意志,協助其戒除對毒品之心理依賴。」
目的:激發戒毒動機與意志
第14條規定:「社會適應期處遇重點在重建受戒治人之人際關係及解決問題能力,協助其復歸社會。」
目的:重建人際關係與社會功能
無論戒癮是否成功,1年期滿會釋放。但若3年內再犯第一或第二級毒品罪,會被起訴,並判處徒刑。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規定:
提起期限:收到裁定後10日內
抗告內容應包含:
可以,但有相關規定:
| 項目 | 說明 |
| 可接見對象 | 最近親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兄弟姊妹等)、二親等內姻親(岳父母、姊夫、妹婿等)、家屬 |
| 接見次數 | 每週 1 次 |
| 接見時間 | 每次 30 分鐘(如經所長許可,可延長或增加) |
| 進入心理輔導期後 | 得以與非親屬接見及通信,但需有助於戒治處分之執行 |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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