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票要件
- 根據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
- 想讓一張紙變成可強制討錢的「本票」,一定要把下列 8 個項目寫齊並簽名,少一樣就可能淪為廢紙:
- 直接寫上「本票」二字
- 金額(阿拉伯數字或大寫可,但要一致)
- 受款人(誰可以拿票討錢)
- 無條件付款的字樣
- 發票地
- 發票日期
- 付款地
- 到期日(不寫視同「見票即付」)

- 本票債權多久會過期?
-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對發票人而言:從到期日往後三年,但如果是「見票即付」(沒寫到期日)就從發票日開始算。
- 對背書人等而言:只有一年。
- 如果超過時效,債務人可以提出「時效抗辯」喔!
- 本票裁定流程
-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步驟 |
重點提醒 |
| 1.準備文件 |
本票正本 + 聲請狀,向地方法院遞件 |
| 2.法院形式審查 |
內容無誤即發「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債務人收到後有 10 日可抗告 |
| 3.裁定確定 |
債務人不抗告或抗告遭駁回 |
| 4.強制執行 |
六個月內持「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à此時才有中斷時效的效力 |
- 強制執行但對方沒錢?記得換發債權憑證!
- 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 時效仍是三年
本票裁定不具「確定判決」效力,所以時效沒有自動拉長;若沒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可以主張時效完成
強制執行後若只拿回部分金額,法院會結案並核發「債權憑證」;此文件有效期同樣 3 年,到期前可免費向原執行法院聲請「換發」,一次又一次地把時效重新歸零,直到討回全款
「強制執行」才能中斷時效,故只拿到裁定卻沒在 6 個月內聲請執行,等同沒中斷!
- 小結
- 先寫對本票
- 牢記時效:三年內本票裁定、六個月內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
- 換發債權憑證
結語: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深入了解本票的相關議題,如有法律問題卻感到茫然不知所措,亦或需要律師幫忙協助開庭、偵訊、撰狀起訴,歡迎來電或加入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官方LINE帳號預約免費諮詢,讓我們來提供你堅強的法律支持。
「以法為舟,渡人至岸——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與您共進。」
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