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言論自由的界線

法律議題

一、網路上甚麼都能說嗎?

情境(公開貼文或留言) 可能觸法
罵同事「垃圾、婊子」 刑法§309 (公然侮辱)
指名對手「詐騙犯」卻無證據 刑法§310 (誹謗)
公開他人姓名、身分證號碼、手機 個資法§41 (不法揭露特種個資)
散布自己私密影像 刑法§234、235 (妨害風化罪)
散布他人私密影像 刑法§319-4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二、法律責任

條文 構成要件 最高刑度
刑法§309

(公然侮辱)

1.  在多數人可以看見的地方,以語言、文字、圖像等方式,貶抑他人人格。

2.  無須指名道姓,只要由言行中得知內容所指為何人,即成立。

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

(誹謗)

1.  意圖散佈足以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2.  若以文字、圖畫等方式誹謗他人,加重其刑。

3.  但意圖散布之事為事實或與公共利益有關且非涉及個人私德者,不罰。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234、235

(妨害風化罪)

1.  公開散布、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即構成妨害風化罪。

2.  若以營利為目的而散佈、販賣猥褻物,加重其刑。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0,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319-4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1.  公開散布以電腦合成等其他科技製成之不實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即構成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2.  若以營利為目的而散佈、販賣不實性影像,加重其刑。

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個資法 1.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指紋等相關識別個人之資料,皆屬於個資法保護之個人資料。

2.  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原則上須取得當事人同意。

3.  除當事人已公開之資料外,若未經當事人同意,進行違法蒐集個資、個資處理利用等行為,即已觸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救濟流程

階段 行動
A. 當下蒐證 發現事情時,螢幕錄影、截圖保存、完整保存網址或有第三人見證
B. 私訊下架 存證信函或私訊,限時請對方下架訊息
C. 司法程序 刑事提告及民事求償並通知平台移除訊息

 

四、發文守則

  1. 發文之前先停三秒
  2. 事實第一揣測免談
  3.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4. 個資不是你能隨便公開
  5. 圖片文字都要負責
  6. 拒絕人身攻擊
  7. 鍵盤也有力量
  8. 網路不是你的出氣筒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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