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境(公開貼文或留言) | 可能觸法 |
| 罵同事「垃圾、婊子」 | 刑法§309 (公然侮辱) |
| 指名對手「詐騙犯」卻無證據 | 刑法§310 (誹謗) |
| 公開他人姓名、身分證號碼、手機 | 個資法§41 (不法揭露特種個資) |
| 散布自己私密影像 | 刑法§234、235 (妨害風化罪) |
| 散布他人私密影像 | 刑法§319-4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
| 條文 | 構成要件 | 最高刑度 |
| 刑法§309
(公然侮辱) |
1. 在多數人可以看見的地方,以語言、文字、圖像等方式,貶抑他人人格。
2. 無須指名道姓,只要由言行中得知內容所指為何人,即成立。 |
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
| 刑法§310
(誹謗) |
1. 意圖散佈足以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2. 若以文字、圖畫等方式誹謗他人,加重其刑。 3. 但意圖散布之事為事實或與公共利益有關且非涉及個人私德者,不罰。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
| 刑法§234、235
(妨害風化罪) |
1. 公開散布、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即構成妨害風化罪。
2. 若以營利為目的而散佈、販賣猥褻物,加重其刑。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0,000元以下罰金。 |
| 刑法§319-4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
1. 公開散布以電腦合成等其他科技製成之不實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即構成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2. 若以營利為目的而散佈、販賣不實性影像,加重其刑。 |
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
| 個資法 | 1.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指紋等相關識別個人之資料,皆屬於個資法保護之個人資料。
2. 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原則上須取得當事人同意。 3. 除當事人已公開之資料外,若未經當事人同意,進行違法蒐集個資、個資處理利用等行為,即已觸法。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
| 階段 | 行動 |
| A. 當下蒐證 | 發現事情時,螢幕錄影、截圖保存、完整保存網址或有第三人見證 |
| B. 私訊下架 | 存證信函或私訊,限時請對方下架訊息 |
| C. 司法程序 | 刑事提告及民事求償並通知平台移除訊息 |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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