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阿山於路邊停車,不料,因倒車不慎致輕微碰撞到停放於後方的車輛。沒想到,後方車主竟因此獅子大開口,要求阿山賠償不合理的金額。
後方車主向法院主張:其車輛因遭阿山碰撞而受有左頭燈、右頭燈、水箱支架等損壞,並僅提出未記載車廠任何印文的估價單,據此要求阿山賠償其車輛維修費用、車輛維修期間無法工作的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共計新台幣八萬多元。
輕微的碰撞,卻被要求不合理的賠償金額,無奈之下,阿山前來委請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為阿山主張:阿山有倒車不慎之過失,但其與後車碰撞的力道十分輕微,並無造成後車保險桿任何損傷,後車保險桿部分掉漆、刮痕均是其原本使用痕跡,且阿山的車輛本身並無任何損傷,遑論會造成後車有左頭燈、右頭燈、水箱支架等損壞,又後方車主僅提出未記載車廠任何印文的估價單,無法證明確實有維修車輛。再者,對方並無證明其每日工作所得,更無證明其車輛維修期間,因此無法認為其受有工作損失。而精神慰撫金須以人格權受侵害為前提,本件事故至多僅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對方當不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最後法院採納律師的主張,駁回對方的請求,阿山因此無須賠償對方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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