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寶擔任倉庫管理員,同時兼任推高車駕駛,並協助處理主管交辦的業務,16年來不辭公司業務繁忙,耗費心神及體力認真工作,不敢有絲毫懈怠,不料,大寶因身體微恙請病假2個月,卻遭公司無預警解雇。
大寶無奈,奉獻十多年寶貴青春給公司,卻遭如此待遇,因此尋求張律師協助主持公道。
張律師為大寶主張:大寶身體微恙請病假2個月,竟遭公司直接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為由解雇!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勞動基準法第11條,大寶的狀況屬於非自願離職的範疇,公司依法必須要給付大寶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特休未休工資、並提勞工退休金給大寶。
法院最終採納張律師建議,並認定大寶所提出的依據有理,大寶也獲得應有的補償新台幣25萬元,及公司應提撥勞工退休金10萬元給予大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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