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志51歲,在早餐店當店員,月薪約3萬2,000元。他聲請清算後,法院先裁定不免責;他再補繳約6萬元,法院才裁定應予免責。
早餐店的薪水有限,廣志長期靠借款補貼生活開銷,債務越積越多,最後無力清償,無擔保債權人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公司。民國113年,他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裁定自114年3月開始清算程序。
清算期間,法院把廣志名下的財產分配給債權人,普通債權人共受分配25萬7,100元。114年12月,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
法院接著審酌是否免除債務,結果認定廣志有「不免責事由」。聲請清算前2年,他可處分的所得為80萬8,887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9萬891元後,還剩31萬7,996元,高於債權人實際受償的25萬7,100元。這代表他當時有餘力多還一些,法院因此裁定不免責。
清算免責: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法院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除有法定不予免責事由外,應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被裁定不免責的債務人,若繼續清償到法定數額,仍可再聲請免責。
廣志沒有放棄。前案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他繼續向債權人清償,補足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與已受分配額之間的差額。他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回執與郵政匯票等資料,證明已經匯款。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公司表示不同意免責。法院認為,廣志是依消債條例第141條再次聲請免責,審查重點只在他是否已繼續清償到第133條所定的數額,不必再審酌有沒有其他不免責事由。

| 項目 | 內容 |
| 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 | 808,887元 |
| 必要生活費用(2年) | 490,891元 |
| 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 | 317,996元 |
| 清算程序已受分配金額 | 257,100元 |
| 繼續清償金額 | 60,896元 |
| 法院裁定結果 | 應予免責 |
廣志補繳的60,896元,剛好補足最低應受分配額與已受分配額之間的差額。法院認為他已符合第141條規定,雖然債權人不同意,仍裁定應予免責。
還有機會。債務人可以繼續清償,補足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的數額後,再依第141條聲請免責,本案就是這樣獲准的。
要補到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也就是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的餘額。本案是31萬7,996元,扣掉已分配的25萬7,100元,只需再補6萬896元。
會。債務人只要已繼續清償達法定數額,法院就沒有裁量餘地,債權人表示不同意也不影響結果。
廣志的案例顯示,清算後被裁定不免責不是終點。只要依法補足應受分配的金額,仍然能重新聲請免責,讓債務一筆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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