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與學生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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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會有衝突?
課堂管理、成績評量、校園生活紀律與人際互動,都是師生衝突高發點:
1.管教過當:言語羞辱、體罰(如打罵、罰站等)。
2.評分爭議:違反平等原則,如差別待遇。
3.性別與人際議題:性騷、霸凌、網路謾罵。
4.財產與身體安全:師生推擠致傷、損壞物品。
5.違反資訊公開及溝通原則: 未告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管教措施內容
二、師生關係的法律框架
法源
核心條文
重點效果
《教師法》
§32Ⅰ④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教育基本法》
§8Ⅰ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37~§41
教師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教師法、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適當之懲處或其他處罰。
《高級中等教育法》
§54Ⅳ
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大學法》
§33Ⅳ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三、衝突救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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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校內反映單」
- 針對成績、紀律或一般糾紛,可先向導師、系所、學務處等窗口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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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學生申訴評議會」(學生端)/「教師申訴評議會」(教師端)
- 以書面方式向申訴評議會提起申訴,結果不服可提再申訴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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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霸凌或重大校安事件
- 24小時內通報相關權責單位,同時校方需給予妥適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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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與民事
- 校園衝突大部分伴隨刑事案件產生,可於法定期間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四、教師與學生的自保守則
- 留下書面/影像:管教過程或衝突即刻錄音、列席見證。
- 用語中立:避免使用侮辱、歧視、爆粗口字眼。
- 依章程行事:教師記過、退席須符合校規程序;學生也要依期限申訴。
- 體罰零容忍:任何接觸式懲罰(罰蹲、打手心)都可能違法。
- 分級通報:性平、霸凌、校安「不得」私下和解取代正式程序。
- 第三方陪同:面談時可要求學生輔導老師、家長或工會代表陪同。
- 善用調解:輕微財損、人際衝突,可在校內輔導室或教育局調解室和解。
- 最後手段:依個別案件提起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
師生衝突常被簡化為「權威VS.反抗」,其實背後是一套權利、義務及程序的精細平衡,教師握有評量與管教權,卻必須遵守零體罰、性平、防霸凌的紅線;學生享有受教與申訴權,同時負有尊重師長、不逾越人身攻擊的義務。遇到摩擦時能先溝通、再申訴、必要時提告,把耗能衝突轉化成法治教育的一課,讓「尊重」成為校園最堅實的共同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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