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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臺灣邁向 2050 淨零的新「基本法」

  • 《氣候變遷因應法》——臺灣邁向 2050 淨零的新「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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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要來簡述較為冷門的法律--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

     

    「臺灣有沒有真正把2050淨零寫進法律?」——答案是肯定的!《氣候變遷因應法》2023年上路;「碳稅要不要繳?」——先不是稅,而是 碳費,2026年才正式開始收;「只有大企業才要付嗎?」——首波只針對年排放超過2.5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的排放大戶。其餘企業與民眾暫時不用直接掏錢,但電價、產品成本未來可能反映。

     

    一、這部法是什麼?

    • • 出台時間:2023 年 2 月 15 日公布施行,取代原《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 • 定位:把 「2050 淨零排放」 寫進法律(第4條),並要求中央每5年設定階段目標。
    • • 主管機關:環境部(由原環保署升格),並設立氣候變遷署統籌。
     

     

    二、五大重點一次看  註1

     

    重點

    白話說明

    相關條文/草案

    1️ 淨零目標

    2050年前把全國排放降到「近零」,並分期管控

    本法§4,§8

    2️ 碳費機制

    直接排放 ≥ 25,000 t二氧化碳當量排放量/年者先繳「碳費」,2025試算、2026正式收

    本法§28;子法《碳費收費辦法》草案

    3️ 優惠減量

    若企業提「自主減量計畫」達標,可享降低費率

    子法《碳費徵收對象減量指定目標》

    4️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碳費收入匯入專款基金,用於補助減碳、研發、教育等

    本法§32–33

    5️ 調適 & 公正轉型

    各部會須推動氣候調適計畫,並兼顧「脆弱族群」及產業轉型

    本法§17、§33(十二)

     

     

    三、碳費口袋攻略

     

    1. 誰先付?
      • 首波鎖定鋼鐵、石化、水泥等 281 家 年排放超過2.5萬噸的大戶(不含電力直接排放)。
    2. 何時付?
    3. 2025年申報2024排放量;2026年起正式開徵。
    4. 費率由「碳費審議會」決定。媒體透露政府初步參考 NT$300/噸,環團建議至少 NT$500/噸,最終數字2025年才會定案。
    5. 提早做節能、再生能源、碳捕捉或認證自願減量(VER),可申請「優惠費率」或抵換。
    6. 收多少?
    7. 如何省?
     

     

    四、你我需要注意什麼?

     

    身分

    今年要做的事

    未來可能影響

    企業排放大戶

    建立盤查系統、評估碳費衝擊、提交自主減量計畫

    2026起列入財報成本,違規最高可罰「所短繳碳費3倍」

    中小企業

    追蹤上游供應商要求、準備碳盤查

    客戶ESG 供應鏈壓力 & 電價轉嫁

    一般民眾

    了解「淨零」概念,支持低碳產品

    未來能源稅、建築標準可能加嚴

     

     

    五、常見 Q&A

     

    Q1:碳費跟碳稅差在哪?
    A:碳費是行政法上「規費」,專款專用;碳稅屬租稅,錢進國庫。臺灣目前只談碳費。

     

    Q2:如果企業搬設備到國外就不用付?
    A:只要排放源登記在臺灣境內才課碳費;輸出產品出口時還要面對他國「碳邊境調整」(CBAM) 的額外關稅。

     

    Q3:排放門檻會不會調低?
    A:環境部已預告「2030年前分階段擴大徵收對象」,門檻有機會再下降。

     

     

    六、結語

     

    《氣候變遷因應法》不只是環保法,更是產業與金融的新遊戲規則。先搞懂 淨零目標 + 碳費機制,就能在政策推進前卡好位;忽視它,未來成本只會更高。臺灣已把 2050 淨零寫進法條,下一步就看政府落實與全民行動,讓「條文」真正變成「減碳」!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了解淨零排放等相關法官!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相關問題,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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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註1 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4條

    1.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2.為達成前項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第8條

    1.為推動氣候變遷因應及強化跨域治理,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應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氣候變遷因應事務。

     

    2.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其權責事項規定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能源節約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三、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協辦。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事項: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辦。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內政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七、服務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事項:由經濟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八、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九、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匯功能強化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內政部、海洋委員會協辦。

    十、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低碳飲食推廣及糧食安全確保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辦。

    十一、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研擬及推動事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經濟部、財政部協辦。

    十二、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影響評估及因應規劃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

    十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交部協辦。

    十四、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事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

    十五、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事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七、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事項:由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八、公正轉型之推動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九、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二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永續會協調指定之。

     

    第17條

    1.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如下: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環境、災害、設施、能資源調適能力,提升氣候韌性。

    三、確保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得以回應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四、建立各級政府間氣候變遷調適治理及協商機制,提升區域調適量能,整合跨領域及跨層級工作。

    五、因應氣候變遷調適需求,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

    六、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輔導、鼓勵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研發、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衍生產品及商機。

    七、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動。

    八、強化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

    九、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及原住民族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2.國民、事業、團體應致力參與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第28條

    1.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下列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

    一、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二、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2.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扣除前項第一款之排放量。

    3.第一項碳費之徵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費率審議會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之。

    4.第一項碳費之徵收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免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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