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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也有法律保障?一次搞懂常見問題與迷思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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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也有法律保障?一次搞懂常見問題與迷思破解

     

    試用期在台灣職場極為常見,無論是白領或藍領職務,幾乎都會經歷一段所謂的「考核期」。但許多人誤以為試用期不算正式聘用、不用投保,甚至可以隨時解雇,這些觀念其實都不符《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本篇文章深入說明試用期的法律保障與爭議點,幫助你一次掌握勞資雙方的應注意事項。

     

    一、法律上有「試用期」嗎?是否合法?

     

    翻遍《勞動基準法》你會發現:其實裡面並沒有「試用期」這三個字。換言之,法律未禁止試用期,對此也未明確規範。因而依照「契約自由原則」,勞資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只要不違反強行法令(例如基本工資、不得差別待遇等),即屬合法。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在不違契約誠信原則下,雇主可以約定試用期的長度、條件等。

     

    二、試用期通常多久?可以延長嗎?怎麼延長才合法?

     

    法律沒有規定試用期的期間,但一般建議不要超過3個月(若是超過3個月還會涉及解雇預告喔),如果真的更長的試用期,或者有延長試用期的需求,建議要有書面取得雙方同意+書面敘明正當理由,並且延長建議以一次為限。

     

    • • 試用期過長或者一再延長試用期,即便有書面仍有可能被認為是在規避《勞動基準法》,進而認定試用期約定無效

     

    ※ 建議:因《勞動基準法》沒有對試用期進行規範,故條件許可的話,建議均以書面約定,避免事後爭議。

     

    三、試用期有薪水嗎?可以打折嗎?

     

    有上班就必須給薪! 不管做一天、三天或三個月,只要有付出勞務,雇主就要依法給薪。

     

    關於試用期薪資:

    • •勞資雙方可以約定薪資較低的薪資,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雇主不能以教育培訓等理由不給薪或扣薪,但可以約定如勞工服務未滿一定期間,需支付教育培訓等費用。

    ※ 2025年基本薪資為:月薪 28,590 元/時薪 190 元

     

     

    四、試用期是否需要加勞健保與提撥退休金?

     

    ✓ 需要!而且是從上班第一天就要保!

     

    只要有勞務對價關係,就屬於「受僱勞工」,雇主依法要為其:

    • •加保勞保、健保。
    • •提撥6%勞工退休金。

    ※ 勞保、健保與退休金都關係到未來的失能、職災、年資與退休金權益,千萬不能忽略。

     

     

    五、試用期要給加班費嗎?可以請假嗎?年資有算嗎?

     

    ✓ 要給加班費、可以請假、年資照算!

     

    勞工自報到日起即適用《勞動基準法》,試用期的相關規範也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要求,因此:

    • •需依法計算加班費
    • •可請病假、事假、生理假等各類假別。
    • •勞工享有一例一休、國定假日等休假權益。
    • •勞工年資從「到職日」起算,試用期也算在內。
     

     

    六、試用期沒過,雇主可以直接開除嗎?

     

    不能隨便開除,即使是試用期也要有「正當理由」才能開除。

     

    ✓ 雇主須具體評估試用期表現,並且能合理證明試用期員工「大致」不能勝任工作,例如:

    • •能力是否符合職務需求?
    • •是否有違反紀律或缺勤?

     

    此外,這些評估不能僅以主觀印象、臆測,需要是客觀、合理的評估,如果只是覺得勞工「不適合」、「配合度不佳」,就逕自解雇,在法院上是無法被認可的。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雇主於試用期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1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但實務上,法院雖有採此函釋,但仍以雇主具體評估試用期表現為主流見解)

     

     

    七、試用期解雇與資遣費怎麼處理?

     

    1.預告解雇(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

    • •工作滿3個月以上,未滿一年,雇主須提前10日通知勞動契約終止,否則需支付預告工資。
    • •未滿3個月,除非勞動契約有約定,不然不用通知。

     

    2.資遣費(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

     

    無論工時長短,只要是雇主終止契約,即應給付資遣費(依新制比例計算)。

     

    ※ 勞動部與法院見解分歧: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試用期間仍應依循「預告期間」並支付「資遣費」。
    • •法院多數認為試用期的約定,讓雇主保留解僱的權利,可以不用有法定終止事由,也可以不用支付資遣費,但仍需合理證明試用期員工「大致」不能勝任工作。
    • •但勞工如果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仍是不能拒絕的(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

     

    !! 建議:試用期之資遣費建議以書面約定,以降低違法風險。

     

    ※預告期間及資遣相關資訊,可參另文:《被無故解雇怎麼辦?認識勞動基準法中的資遣權益》

     

    結語:

     

    試用期不是權益真空期,試用期的存在是為了讓雙方有緩衝與評估的空間,但它不是違法解雇、不給薪、不保險的藉口。無論是否轉正,只要你有工作、有報酬,就受《勞動基準法》保護。了解試用期的法律原則,才能在勞資關係中立於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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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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