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律師】偷吃不只是情變,而是法律戰爭?-侵害配偶權(上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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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吃不只是情變,而是法律戰爭?-侵害配偶權(上集)
這是一起真實新聞事件:
前總統府發言人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去年遭鏡週刊踢爆,2022年競選花蓮縣長期間,與負責貼身保護她的人夫李姓隨扈發生不倫戀,李男常用LINE傳訊息示愛,並替Kolas取了「聖母峰」的暱稱,誇耀「聖母峰已被占領」等,露骨的對話全被李妻掌握,將Kolas一狀告上法院,一審法院判賠75萬元。
我們結婚吧!婚姻制度,有什麼法律上的意義呢?
有股結婚的衝動,但眼前的人究竟是對的人嗎?為什麼要結婚呢?
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等的社會性功能,而且因為婚姻所締結的永久結合關係,更體現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靠,共同組成一個家庭(比如:醫療決定權、經濟共同體、親密關係、生活方式)。
有配偶的人,都有維護婚姻忠誠的義務?
國家為了維護婚姻制度及個別婚姻的存續,可以制定相關法律規範,來約束配偶雙方履行婚姻忠誠的義務[1],因此,有配偶的人,有負擔婚姻忠誠的義務哦!
配偶權,究竟是什麼權利?
我國法律實務及學說都肯認「侵害配偶權」的存在,最高法院見解[2]指的是配偶間任一方與他人間衍生友達以上的關係的話,也就是超過了普通朋友、一般社交的行為,並實際破壞了配偶間婚姻生活的圓滿及幸福程度,就算是侵害配偶權。
如果遭到配偶或第三人侵害婚姻關係中的配偶權(如配偶的忠誠義務、感情關係等),而不僅限於抓姦在床,只要配偶與小三或小王,有那種連一般民眾看了都覺得已經超過界線、沒辦法忍受的,超過一般朋友正常來往的情況就有符合侵害配偶權。
如果另一半外遇,該如何主張侵害配偶權呢?
如果另一半外遇,或者在外搞曖昧,導致自身的配偶權遭不法侵害,被侵害的配偶,可以依我國民法提起訴訟[3]、捍衛自己的權益,並有權進行求償,甚至可以此訴請離婚。
侵害配偶權,常見的類型、求償金額範圍:
侵害程度
侵害情節
請求賠償金額區間(新台幣)
較輕微曖昧、不公開
通訊聊天「好想你」、「愛你」
互稱「寶貝」、「老公或老婆」、「親愛的」
傳送性暗示內容「愛愛」、「過夜」、「想要你」
5萬~20萬元
短期婚外情、未同居
短期曖昧、約會
親密舉動:
擁抱、接吻、牽手、摟腰
疑有發生性行為:
同住旅館、汽車旅館過夜
20萬~50萬元
長期婚外情、有證據
長期戀愛、晚歸
50萬~100萬元
有同居、甚至生子、公開羞辱等重大侵害
同居、懷孕生子、扶養私生子
公然曬恩愛、炫耀戀情、羞辱元配
(比如對外宣稱、網路公開)
100萬~200萬元以上
*特別提醒有些特殊情況是,若小三或小王刻意要讓配偶脫離家庭,因此在配偶同意的情況下,引誘配偶脫離原本的家庭,進一步支配、控制著配偶(比如經濟控制等等),就有可能會觸犯刑法上和誘罪的問題哦!不過若是配偶基於自己的意思要跟著人家私奔,那就不符合刑法規定的和誘罪。
預告下篇,我們來討論「如果遇到另一半外遇,需要如何蒐證?雙方該如何提出及應對訴訟求償呢?」。讓我們下一篇見,未完待續。
結語:感情走到十字路口,是逃避還是面對?選擇用理智善終、用法律止損,減輕彼此傷害,才能守住最後的尊嚴,為自己留下最體面的告別。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深入了解侵害配偶權的相關風險!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侵害配偶權的相關問題,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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