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虐童者「一律判死」乍聽痛快,其實可能讓孩子更危險——因為壞人會更想滅口,通報也會變少,這是甚麼原因呢?讓我們一起來探討
剴剴案中,年僅 1 歲的男童被保母姊妹長期虐待,最後不治。法院一審只判無期徒刑與 18 年,引爆「判太輕」的怒火。於是有人主張:乾脆把「虐童致死」寫成唯一死刑,只要犯了就必死,才夠重!
想像你違規停車,本來只要罰 600 元;突然政府改成「一律吊銷駕照」。你會怎麼做?也許乾脆闖紅燈逃跑,因為被抓代價一樣大。
→刑法第286條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6條第三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童通常發生在家裡或托育場所,需要家屬、鄰居、醫護早點通報。如果通報就等於「送人去死」(尤其發生在家裡的虐通案,親屬通常更難通報),很多人會猶豫;施虐者更可能拖到孩子撐不下去才送醫。
小小孩無法說清楚發生什麼,法院常靠醫學鑑定推論。如果之後證據翻案,但死刑已執行,就再也回不來。
歹徒「反正也是死」,於是撕票滅口比率高。1997 年改回「死刑/無期/有期」後,人質死亡率立刻下降。
兒少團體擔心熟人性侵者為滅證而殺人。到現在,沒有證據顯示死刑讓案件變少。
最高法院說得直白——對非殺人罪判死,可能「害得受害者被殺」。
| 作法 | 能解決甚麼 | 為何比唯一死刑好? |
| 提高上限但保留裁量如:虐童致死「死刑/無期/20 年以上」 | 重刑嚇阻+保有差別化 | 嚇阻效果仍在,壞人保命才有好處 |
| 不得假釋年限 25–30 年 | 回應社會對「別太快放出來」的期待 | 不影響救援、報案動機 |
| 加強托育監管與通報獎勵 | 早期發現虐童 | 防患於未然,比事後重刑有效 |
| 強制加害人治療、親職教育 | 降低再犯 | 針對根本原因動刀 |
結語:
我們都想替剴剴討公道,但最快樂的答案,未必最安全。刑法不是只看「夠不夠重」,還要想「會不會反效果」。
「把壞人都判死」聽起來痛快,卻可能讓更多孩子失去活下去的機會。真正保護孩子的,是讓法律保持梯度,讓施虐者知道:不再加害,就有活路;愈早放手,愈少坐牢。同時,政府應投入人力監督托育、強化兒保通報、提供家長支持——才能在悲劇發生前,把孩子從危險中抱出來。
同時,政府應投入人力監督托育、強化兒保通報、提供家長支持——才能在悲劇發生前,把孩子從危險中抱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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