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交友軟體上認識網友,後來兩人相約在當事人家中,雙方相談甚歡,在曖昧氣氛助長下,便與網友發生親密接觸、性行為。然而,完事後網友卻一反常態,主張當事人妨礙性自主……
按照當事人、網友事後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雙方仍可輕鬆談及此事,顯然不能證明當事人有強迫網友發生性行為。 張律師主張,無證據證明當事人有違反網友性交意願之字句,且除對話紀錄外,並無其他證人的證詞,缺乏積極性證據,因此當事人獲得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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