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畜牧場擔任貨車司機駕駛,由於當時正值國內新冠疫情嚴峻時期,而遭老闆減班,更要求當事人以不合規格之小貨車運送貨物,導致超載而煞車,發生車禍。
事後,老闆竟要求當事人要賠償全部的車輛損失,並無理由的將當事人解雇。
陳律師為當事人主張:
雇主不能未經受僱人同意,就擅自減班扣薪,所以雇主應給付受僱人原本該受領的薪水。
再者,車禍所造成的損害賠償,也要將車輛零件折舊的部分予以扣除,不應要求受雇人自己全額負擔車損金額。
最後當事人在張律師的協助下,恢復原本的薪水,不必再為生活擔心,更不用再為需要全額負擔車損的問題而煩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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