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媽媽多年前離婚,並約定兩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由媽媽行使。
媽媽在餐廳打工,每月僅靠微薄收入支持家庭開支及孩子的扶養費各20000元,爸爸每月僅負擔5000元的孩子扶養費,並聲稱自己能力有限,無法在支付更多的扶養費。
媽媽實在無力負擔孩子日漸增加的生活照顧及教育費用,收入已遠遠不足實際上孩子所需的開銷,最後尋求張律師協助…
張律師為媽媽主張: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是要維持孩子的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父母的扶養能力較難維持孩子的生活開銷,也應該要降低自己原有的生活水平,而盡量維持孩子的生活開銷。
最後爸爸因為張律師的主張,而必須要支付兩名子女每月各7000元的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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