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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無法行使監護權時,孩子的監護誰來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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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在多數人的生命藍圖裡,「爸爸媽媽照顧孩子」是最理所當然的設定;然而,人生際遇往往不按劇本發展。父母可能因死亡、重病、酗酒成癮、家庭暴力、長期失聯,甚至是海外工作等因素,無法再肩負照顧與決策的責任。當「原本的監護人」突然缺位,下一步該由誰接手?孩子的生活照顧、醫療決定、財產管理又該如何銜接,才不會讓他們陷入法律與情感的雙重真空?

     

    近十年來,我國《民法》親屬編歷經多次修正,搭配《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專法,逐步建構出一套以「兒少最佳利益」為核心的監護替補機制。透過法院的介入、社政系統的支援,以及親屬或專業機構的協力,法律試圖確保:即便父母缺席,孩子仍能獲得連續、適切且安全的照顧。

     

    本篇文章將以 2025 年最新法規為基礎,拆解父母「不能行使監護權」的典型情境、法院選定監護人的實務流程、以及父母復權或改定監護時的關鍵要點,幫助家屬、社工與第一線教育人員,在風險到來之前就看懂路徑、備妥方案,守住每一個未成年人的成長安全網。

     

    什麼叫「不能行使監護權」?六大典型情形

     

    類別

    法源

    常見狀況

    法定不能

    民法 §1089 Ⅰ 但書

    父母一方死亡、失蹤宣告或喪失行為能力,由另一方單獨行使親權。

    法院「停止、限制」親權

    民法 §1090

    濫用、社福機構或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法院得停止全部或一部親權。

    取消親權(昔稱剝奪)

    民法 §1091

    情節重大(嚴重虐待、性侵、販毒)且難短期改善,法院可宣告消滅親權,並命負扶養費。

    雙方均不適格

    民法 §1055-2

    父母皆無能力或不適合(精神疾病、長期服刑),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選定第三人或機構為監護人。

    特定事項、定期委託

    民法 §1092

    父母尚能照顧但需他人協助,可就「特定事項、一定期限」委託監護(如代辦房產、醫療)。

    子女利益需要改定

    民法 §1055-1

    父母分居或離婚後,原本的親權安排對子女已不利,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改定。

     

    法院怎麼選監護人?三大優先次序

    1.已具血親且與子女關係緊密者(祖父母、成年兄姐)。

    2.願意承擔且有照顧能力的親屬或第三人——法院必須調查經濟、健康、教養觀念等指標(1055-2 準用 1055-1)。

    3.政府立案安置機構——僅在無適當人選時,才指定兒少機構兼任監護,並命父母或其財產負擔扶養費。

    司法實務會併同社工家訪報告、法官晤談、孩子意願(得詢問 7 歲以上兒少)做整體判斷。

    程序流程-從聲請到裁定

     

    步驟1: 提出聲請

    父/母他方、祖父母、社福機構、檢察官、未成年子女本人皆可依《家事事件法》第 105–110 條向家事法院聲請「停止/限制/改定監護」。

     

    步驟2: 法院調查

    ① 送社政單位社工做家庭評估報告
    ② 法官詢問未成年子女意見
    ③ 必要時命父母接受心理評估或戒癮計畫。

     

    步驟3: 暫時處分

    在裁定前,法院可依急迫性先指定「暫時監護人」並核發保護令

     

    步驟4: 裁定與監護計畫

    裁定停止、限制或消滅親權,同步指定監護人、扶養費金額、探視(會面交往)方案

     

    步驟5: 不服救濟

    當事人 10 日內得抗告至高等法院家事法庭

     

    父母復權或改定監護:何時可能?

    ♦ 停止/限制親權:父母完成酒癮戒治、暴力處遇、穩定就業後,可提「撤銷停止」聲請;法院視改善情形及子女適應逐步恢復。

    ♦ 消滅親權:若除去原因(如冤獄平反、病癒),仍可依民法 §1091準用 §1090 但須提出充分證據,成功率較低。

    ♦ 監護人不適任:任何利害關係人可依民法 §1098 請求法院解任,並另行選任。

     

    常見Q & A

    問題1

    只有一方濫用親權,另一方沒問題

     

    答:

    可依 民法§1090 請求「停止濫用一方」的親權,由另一方單獨行使。

     

    問題2

    父母長期出國工作,能指定親戚代管嗎?

     

    答:

    可用 民法§1092「委託監護」方式,就醫療、學籍等事項授權,期限不得逾 2 年;仍須經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備查。

     

    問題3

    單親監護人過世,子女自動歸另一方嗎?

     

    答:

    不一定。法院會依民法§1055-2 評估另一方是否適格,或重新選定第三人

     

    問題4

    法院停止親權後,探視權還在嗎?

     

    答:

     

    親權被停止或消滅,不影響會面交往權;除非另具對兒少明顯不利情事,法院才會限制或禁止探視。

     

    結語

     

    父母一旦失去或暫時喪失監護能力,孩子置身的並非只是生活無人照料的困境,更牽涉醫療決策、財產管理與情感支持的全面斷層。2025 年修訂後的《民法》親屬編與《家庭事件法》,已將「兒少最佳利益」置於法律秩序的首位:

    • • 機制上,透過停止、限制或消滅親權,再由法院依序選任血親、第三人或安置機構為監護人,確保照顧責任不落空;
    • • 程序上,結合社工訪視、法官晤談、暫時保全等措施,使判斷更貼近兒少實際需求;
    • • 救濟面,容許父母完成治療或戒癮後聲請恢復親權,同時開放利害關係人隨時檢舉不適任監護、申請改定。

     

    制度已備,關鍵在「適時啟動」:家屬、師長、鄰里或社福單位一旦發現孩子的監護缺口,就應立即向社政或法院反映,別讓程序停滯成為傷害的溫床。同時,對於暫時或永久失去監護的父母,也要引導他們使用成癮治療、情緒輔導與親職教育等資源,因為 監護權的核心永遠是責任而非資格證明。

     

    唯有社會安全網、家庭支持網與司法救濟網三網合一,孩子才能在最少的中斷與恐懼中,持續獲得愛、照顧與未來的選擇權。若您身邊正有類似處境,請善用法律扶助、家事法院諮詢與在地社福單位的專業力量,把握「發現→通報→啟動→安置」的黃金流程,為孩子鋪設一條穩定而有尊嚴的成長軌道。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深入了解不能行使監護權的相關風險!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不能行使監護權的相關問題,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最好的選擇。

      如有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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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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