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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言論自由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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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網路上甚麼都能說嗎?

     

    情境(公開貼文或留言)

    可能觸法

    罵同事「垃圾、婊子」

    刑法§309 (公然侮辱)

    指名對手「詐騙犯」卻無證據

    刑法§310 (誹謗)

    公開他人姓名、身分證號碼、手機

    個資法§41 (不法揭露特種個資)

    散布自己私密影像

    刑法§234、235 (妨害風化罪)

    散布他人私密影像

    刑法§319-4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二、法律責任

     

    條文

    構成要件

    最高刑度

    刑法§309

    (公然侮辱)

    1. 在多數人可以看見的地方,以語言、文字、圖像等方式,貶抑他人人格。
    2. 無須指名道姓,只要由言行中得知內容所指為何人,即成立。

    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

    (誹謗)

    1. 意圖散佈足以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2. 若以文字、圖畫等方式誹謗他人,加重其刑。
    3. 但意圖散布之事為事實或與公共利益有關且非涉及個人私德者,不罰。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234、235

    (妨害風化罪)

    1. 公開散布、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即構成妨害風化罪。
    2. 若以營利為目的而散佈、販賣猥褻物,加重其刑。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0,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319-4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1. 公開散布以電腦合成等其他科技製成之不實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即構成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2. 若以營利為目的而散佈、販賣不實性影像,加重其刑。

    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個資法

    1.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指紋等相關識別個人之資料,皆屬於個資法保護之個人資料。
    2. 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原則上須取得當事人同意。
    3. 除當事人已公開之資料外,若未經當事人同意,進行違法蒐集個資、個資處理利用等行為,即已觸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救濟流程

     

    階段

    行動

    A. 當下蒐證

    發現事情時,螢幕錄影、截圖保存、完整保存網址或有第三人見證

    B. 私訊下架

    存證信函或私訊,限時請對方下架訊息

    C. 司法程序

    刑事提告及民事求償並通知平台移除訊息

     

    四、發文守則

    1. 發文之前先停三秒
    2. 事實第一揣測免談
    3.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4. 個資不是你能隨便公開
    5. 圖片文字都要負責
    6. 拒絕人身攻擊
    7. 鍵盤也有力量
    8. 網路不是你的出氣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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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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