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言論自由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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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一、網路上甚麼都能說嗎?
情境(公開貼文或留言)
可能觸法
罵同事「垃圾、婊子」
刑法§309 (公然侮辱)
指名對手「詐騙犯」卻無證據
刑法§310 (誹謗)
公開他人姓名、身分證號碼、手機
個資法§41 (不法揭露特種個資)
散布自己私密影像
刑法§234、235 (妨害風化罪)
散布他人私密影像
刑法§319-4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二、法律責任
條文
構成要件
最高刑度
刑法§309
(公然侮辱)
- 在多數人可以看見的地方,以語言、文字、圖像等方式,貶抑他人人格。
- 無須指名道姓,只要由言行中得知內容所指為何人,即成立。
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
(誹謗)
- 意圖散佈足以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 若以文字、圖畫等方式誹謗他人,加重其刑。
- 但意圖散布之事為事實或與公共利益有關且非涉及個人私德者,不罰。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234、235
(妨害風化罪)
- 公開散布、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即構成妨害風化罪。
- 若以營利為目的而散佈、販賣猥褻物,加重其刑。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0,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319-4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 公開散布以電腦合成等其他科技製成之不實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即構成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 若以營利為目的而散佈、販賣不實性影像,加重其刑。
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個資法
-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指紋等相關識別個人之資料,皆屬於個資法保護之個人資料。
- 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原則上須取得當事人同意。
- 除當事人已公開之資料外,若未經當事人同意,進行違法蒐集個資、個資處理利用等行為,即已觸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救濟流程
階段
行動
A. 當下蒐證
發現事情時,螢幕錄影、截圖保存、完整保存網址或有第三人見證
B. 私訊下架
存證信函或私訊,限時請對方下架訊息
C. 司法程序
刑事提告及民事求償並通知平台移除訊息
四、發文守則
- 發文之前先停三秒
- 事實第一揣測免談
-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 個資不是你能隨便公開
- 圖片文字都要負責
- 拒絕人身攻擊
- 鍵盤也有力量
- 網路不是你的出氣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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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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