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承攬與委任怎麼分(下)?契約性質比較及實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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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在勞動關係中,僱傭、承攬與委任契約的區分不僅影響雙方的權利義務,更直接關係到法律適用的範圍與勞動保障的程度。延續上篇對契約性質的基礎介紹,本文將進一步透過比較表與實務案例,深入剖析三種契約的差異,幫助讀者更清晰掌握契約適用的實務面向。
一、契約性質比較
類型
僱傭(民法§482)
承攬(民法§490)
委任(民法§528)
契約
目的
提供勞務
(過程導向)
成果交付
(結果導向)
處理事務
(行為導向)
從屬性
高
(可指定工作時間、地點、方法,並考核懲處)
低
(定作人僅監督成果,不干涉過程)
中
(可指定事務範圍與目標,不干涉細部執行方法)
報酬
固定薪資
按件或成果給付
可有償或無償
終止
方式
須依勞基法規定
定作人可隨時終止;承攬人成果完成即終止
雙方可隨時終止
法律
適用
民法第七節僱傭,且適用《勞基法》
民法第八節承攬,不適用勞基法
民法第十節委任,不適用勞基法
風險
責任
雇主負責
承攬人對成果負責
視情況負管理注意義務
常見
案例
辦公室職員、生產線員工、餐飲服務生、鐘點工
房屋裝修、設計企畫案、雜誌外稿
律師處理訴訟、會計師報稅、代書代辦不動產過戶
二、實例解析:設計師在僱傭、承攬、委任契約中的比較
【案例一】攝影師A與新創品牌B合作拍攝形象照
品牌B與攝影師A簽署一份合作合約,內容包括:
- B提供主題與風格參考,但拍攝構圖、剪輯由A決定。
- A應於5日內完成交件,B得提出一次修改意見。
- A自行備器材、可改期、無交通補貼。
- 結束後一次性支付3萬元。
- A若臨時無法到場,應自行找人代替。
【爭點提示】
- A是否受指揮監督?拍攝內容是否有創作空間?
- B是否能決定工作方式或僅能對結果有所要求?
- 屬於以完成特定結果為目的?
【解析】在這個實例中,因為工作重點在於完成作品,且攝影師自主性高,整體是偏向承攬的。但實務上,法院在判斷時,也會著重於指揮監督的權限,如果品牌干預較多,或實際上要求A依照指示逐步執行,也可能會構成僱傭。
【案例二】行銷公司C與設計師D的長期合作
- 每月定期交稿(社群模板與活動網頁)
- 月薪2.5萬,月底統一結算
- 每完成一件設計,另加給5,000元
- 須配合會議、遵守主管指示與審稿意見
- 在家工作,使用公司帳號、填寫工時表
【爭點提示】
- 固定報酬與件數酬勞並存,性質是否混合?
- 公司是否有指揮監督權?D是否具組織從屬性?
- 是否具有工時管理?
【筆者見解】本案「固定月薪+件數酬勞」的設計,看似增加成果導向的誘因,但若設計師實際上仍須依公司指示作業、配合時段與工時紀錄,整體從屬性依然偏向僱傭。所以即使是混合酬勞的計算模式,法院在判斷時仍有高度可能認為屬於僱傭,需適用勞基法之規定。
【案例三】律師E委託F協助訴訟資料整理
- F每週協助1~2次,依件酬勞給付
- 無固定時間與地點,F可自行安排
- E口頭指示,F自行完成
- F對外自稱「律師助理」
【爭點提示】
- 有無長期穩定關係?
- 是否為指示性工作還是結果型工作?
- 報酬給付方式是否反映工作成果?
【筆者見解】 此案可能構成「委任契約」,因為F依指示完成事務,且無工時控管、具有相當的自由度。但若F後來能舉證其工作實質受E日常監督,或長期穩定排班、參與辦公室運作,法院也可能認為屬僱傭。
【結語】
契約名稱並無決定性,在實務中除了典型外,其實僱傭、委任與承攬很容易混淆,尤其是涉及技術勞務與創意工作的情境中。因此建議雇主與勞工間要應明確約定權利義務,並留存工作方式之紀錄,因應未來發生爭議時之舉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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