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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與學生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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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什麼會有衝突?

     

    課堂管理、成績評量、校園生活紀律與人際互動,都是師生衝突高發點:

    1.管教過當:言語羞辱、體罰(如打罵、罰站等)。

    2.評分爭議:違反平等原則,如差別待遇。

    3.性別與人際議題:性騷、霸凌、網路謾罵。

    4.財產與身體安全:師生推擠致傷、損壞物品。

    5.違反資訊公開及溝通原則: 未告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管教措施內容

     

    二、師生關係的法律框架

     

    法源

    核心條文

    重點效果

    《教師法》

    §32Ⅰ④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教育基本法》

    §8Ⅰ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37~§41

    教師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教師法、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適當之懲處或其他處罰。

    高級中等教育法

    §54Ⅳ

    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大學法

    §33Ⅳ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三、衝突救濟流程

     

    1. 填寫「校內反映單」
      • 針對成績、紀律或一般糾紛,可先向導師、系所、學務處等窗口反映。
    2. 送「學生申訴評議會」(學生端)/「教師申訴評議會」(教師端)
      • 以書面方式向申訴評議會提起申訴,結果不服可提再申訴及行政訴訟
    3. 性平、霸凌或重大校安事件
      • 24小時內通報相關權責單位,同時校方需給予妥適的協助。
    4. 刑事與民事
      • 校園衝突大部分伴隨刑事案件產生,可於法定期間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四、教師與學生的自保守則

     

    1. 留下書面/影像:管教過程或衝突即刻錄音、列席見證。
    2. 用語中立:避免使用侮辱、歧視、爆粗口字眼。
    3. 依章程行事:教師記過、退席須符合校規程序;學生也要依期限申訴。
    4. 體罰零容忍:任何接觸式懲罰(罰蹲、打手心)都可能違法。
    5. 分級通報:性平、霸凌、校安「不得」私下和解取代正式程序。
    6. 第三方陪同:面談時可要求學生輔導老師、家長或工會代表陪同。
    7. 善用調解:輕微財損、人際衝突,可在校內輔導室或教育局調解室和解。
    8. 最後手段:依個別案件提起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

     

    師生衝突常被簡化為「權威VS.反抗」,其實背後是一套權利、義務及程序的精細平衡,教師握有評量與管教權,卻必須遵守零體罰、性平、防霸凌的紅線;學生享有受教與申訴權,同時負有尊重師長、不逾越人身攻擊的義務。遇到摩擦時能先溝通、再申訴、必要時提告,把耗能衝突轉化成法治教育的一課,讓「尊重」成為校園最堅實的共同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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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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