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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新修《刑法》「棄保潛逃罪」一次看懂 —交保後跑不掉、跑了要坐牢

  • 2025 新修《刑法》「棄保潛逃罪」一次看懂 —交保後跑不掉、跑了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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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2025 年 5 月 13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正式增設「棄保潛逃罪」(現行條次:刑法第 161-1 條)。此舉意在堵住過往「交保即遠走高飛,只損失保證金」的制度黑洞,並回應社會對重大經濟與組織犯罪被告潛逃無從追究的長年不滿。修法後,凡遭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的被告,若經合法傳喚仍不到庭且已發布通緝,就不只是沒收保證金而已—最高還得面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立法背景-為什麼要把「跑掉」升格成犯罪?

    痛點

    舊法困境

    立法者回應

    高資產被告「付錢買自由」後出境失聯(例:貴婦奈奈案)

    只能沒收保證金,無刑責,嚇阻效果趨近於零

    增訂 棄保潛逃罪:逃就入罪,最高 3 年徒刑

    檢警、法院為緝捕逃匿被告投入龐大資源

    法律無明確犯罪構成,難以有效調度偵查手段

    給檢警明確構罪依據,並可列管為刑案逃犯

    國際合作追緝時缺少對等罪名

    「逃保」非犯罪,各國難以援引引渡條款

    刑法入罪化後,有助啟動跨境司法互助

     

    二、條文重點(刑法第 161-1 條)

    「具保後不到庭 + 被通緝 = 3 年以下徒刑」

    要件

    說明

    對 象

    已被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的被告

    行 為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且已發布通緝

    主 觀

    故意逃匿、規避訴訟或執行

    刑 度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告訴乃論)

    條文明確列舉四種「替代羈押」處分──具保、責付、限住、限境──任何一種到庭義務被違反,都可能構罪。

     

    三、與修法前後比較

    面向

    修法前

    修法後

    法律後果

    僅沒收保證金

    沒收保證金 + 3 年以下徒刑

    對執法影響

    通緝只能掛「脫逃」附帶處理

    直接以刑案逃犯辦理,偵查資源升級

    對被告抉擇

    逃亡成本 = 押金

    逃亡成本 = 押金 + 刑期(且可拒絕易科罰金)

     

    四、棄保潛逃罪法律構成要件

    立法院於 2025 年 5 月 13 日三讀通過修法,為我國刑事訴訟保釋制度首度鋪上「刑事護欄」:只要先交保、責付或限境,又故意不出庭而遭通緝,除了沒收保證金,還可能再關三年。以下逐一拆解本罪四大構成要件與實務注意點。

    構成要件

    法條文字(§ 161-1)

    實務說明

    主體資格

    「受檢察官或法官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之被告」

    — 不分罪名、刑期

    — 民刑事案件均涵蓋

    — 以上四種處分佔現行「替代羈押」九成情形

    行為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 傳票須依《刑訴法》合法送達

    — 正當理由例:急診住院、天災交通中斷;須能提出文件佐證

    結果條件

    「且已發布通緝」

    — 「不到庭」+「通緝」缺一不可;在通緝令核發前自動到庭,通常不構罪

    主觀要件

    故意規避訴訟或執行

    — 逃匿故意可由行蹤隱匿、變造護照、關閉定位腳環等事實推認

    法定刑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非告訴乃論罪,檢警可逕行偵辦— 條文未設罰金,立法意旨在於嚴格嚇阻

     

    五、與「脫逃罪」易混淆?快速分辨

    罪名

    被告狀態

    行為

    刑度

    關鍵區別

    棄保潛逃罪

    在外但受保釋等替代羈押措施

    不到庭且通緝

    3 年↓

    保釋後逃

    脫逃罪(§160)

    已被羈押或執行中

    逃離看守所等處所

    1–7 年(修法同步加重)

    在押中逃

     

    六、常見攻防與實務重點

    抗辯

    法院審酌重點

    可能結果

    「沒收到傳票」

    查送達紀錄、戶籍異動

    送達瑕疵→不構罪

    「急病住院」

    急診證明、病歷、聯繫紀錄

    屬正當理由→不構罪

    故障電子腳環

    故意或過失?

    故意破壞→另涉脫逃加重條款

     

    七、利害關係人提醒

    身分

    風險

    建議

    被告/保證人

    逃=再吃 3 年

    出國、就醫須先請假並提出證明;留意所有傳票

    律師

    新增告知義務

    協助合法改期或遠距開庭;明確說明「逃亡=刑責」

    檢警、法院

    案量增加

    建立「不到庭→通緝→起訴」SOP,整合跨境追緝資源

     

    「棄保潛逃罪」的入罪化,象徵臺灣保釋制度由金錢擔保走向行為責任的轉型:

    • 對司法機關而言,提供了明確的追訴依據與更高層級的國際合作正當性;
    • 對被告與保人而言,傳喚到庭不再是「可有可無」的民事契約義務,而是違反即坐牢的刑事風險。

     

    在保護人身自由與確保訴訟進行之間,這次修法嘗試取得新的平衡。未來能否有效減少逃匿案件,仍有賴檢警嚴謹執法與社會大眾的法治意識共同維護。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深入了解棄保潛逃罪的相關風險!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棄保潛逃罪的相關問題,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最好的選擇。

     

      如有相關問題卻感到茫然不知所措,亦或需要律師幫忙協助開庭、偵訊、撰狀起訴,歡迎來電或加入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官方LINE帳號預約免費諮詢,讓我們來提供你堅強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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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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