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新修《刑法》「棄保潛逃罪」一次看懂 —交保後跑不掉、跑了要坐牢
-
商品資訊
前言
2025 年 5 月 13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正式增設「棄保潛逃罪」(現行條次:刑法第 161-1 條)。此舉意在堵住過往「交保即遠走高飛,只損失保證金」的制度黑洞,並回應社會對重大經濟與組織犯罪被告潛逃無從追究的長年不滿。修法後,凡遭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的被告,若經合法傳喚仍不到庭且已發布通緝,就不只是沒收保證金而已—最高還得面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立法背景-為什麼要把「跑掉」升格成犯罪?
痛點
舊法困境
立法者回應
高資產被告「付錢買自由」後出境失聯(例:貴婦奈奈案)
只能沒收保證金,無刑責,嚇阻效果趨近於零
增訂 棄保潛逃罪:逃就入罪,最高 3 年徒刑
檢警、法院為緝捕逃匿被告投入龐大資源
法律無明確犯罪構成,難以有效調度偵查手段
給檢警明確構罪依據,並可列管為刑案逃犯
國際合作追緝時缺少對等罪名
「逃保」非犯罪,各國難以援引引渡條款
刑法入罪化後,有助啟動跨境司法互助
二、條文重點(刑法第 161-1 條)
「具保後不到庭 + 被通緝 = 3 年以下徒刑」
要件
說明
對 象
已被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的被告
行 為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且已發布通緝
主 觀
故意逃匿、規避訴訟或執行
刑 度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告訴乃論)
條文明確列舉四種「替代羈押」處分──具保、責付、限住、限境──任何一種到庭義務被違反,都可能構罪。
三、與修法前後比較
面向
修法前
修法後
法律後果
僅沒收保證金
沒收保證金 + 3 年以下徒刑
對執法影響
通緝只能掛「脫逃」附帶處理
直接以刑案逃犯辦理,偵查資源升級
對被告抉擇
逃亡成本 = 押金
逃亡成本 = 押金 + 刑期(且可拒絕易科罰金)
四、棄保潛逃罪法律構成要件
立法院於 2025 年 5 月 13 日三讀通過修法,為我國刑事訴訟保釋制度首度鋪上「刑事護欄」:只要先交保、責付或限境,又故意不出庭而遭通緝,除了沒收保證金,還可能再關三年。以下逐一拆解本罪四大構成要件與實務注意點。
構成要件
法條文字(§ 161-1)
實務說明
主體資格
「受檢察官或法官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之被告」
— 不分罪名、刑期
— 民刑事案件均涵蓋
— 以上四種處分佔現行「替代羈押」九成情形
行為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 傳票須依《刑訴法》合法送達
— 正當理由例:急診住院、天災交通中斷;須能提出文件佐證
結果條件
「且已發布通緝」
— 「不到庭」+「通緝」缺一不可;在通緝令核發前自動到庭,通常不構罪
主觀要件
故意規避訴訟或執行
— 逃匿故意可由行蹤隱匿、變造護照、關閉定位腳環等事實推認
法定刑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非告訴乃論罪,檢警可逕行偵辦— 條文未設罰金,立法意旨在於嚴格嚇阻
五、與「脫逃罪」易混淆?快速分辨
罪名
被告狀態
行為
刑度
關鍵區別
棄保潛逃罪
在外但受保釋等替代羈押措施
不到庭且通緝
3 年↓
保釋後逃
脫逃罪(§160)
已被羈押或執行中
逃離看守所等處所
1–7 年(修法同步加重)
在押中逃
六、常見攻防與實務重點
抗辯
法院審酌重點
可能結果
「沒收到傳票」
查送達紀錄、戶籍異動
送達瑕疵→不構罪
「急病住院」
急診證明、病歷、聯繫紀錄
屬正當理由→不構罪
故障電子腳環
故意或過失?
故意破壞→另涉脫逃加重條款
七、利害關係人提醒
身分
風險
建議
被告/保證人
逃=再吃 3 年
出國、就醫須先請假並提出證明;留意所有傳票
律師
新增告知義務
協助合法改期或遠距開庭;明確說明「逃亡=刑責」
檢警、法院
案量增加
建立「不到庭→通緝→起訴」SOP,整合跨境追緝資源
「棄保潛逃罪」的入罪化,象徵臺灣保釋制度由金錢擔保走向行為責任的轉型:
- 對司法機關而言,提供了明確的追訴依據與更高層級的國際合作正當性;
- 對被告與保人而言,傳喚到庭不再是「可有可無」的民事契約義務,而是違反即坐牢的刑事風險。
在保護人身自由與確保訴訟進行之間,這次修法嘗試取得新的平衡。未來能否有效減少逃匿案件,仍有賴檢警嚴謹執法與社會大眾的法治意識共同維護。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深入了解棄保潛逃罪的相關風險!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棄保潛逃罪的相關問題,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最好的選擇。
如有相關問題卻感到茫然不知所措,亦或需要律師幫忙協助開庭、偵訊、撰狀起訴,歡迎來電或加入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官方LINE帳號預約免費諮詢,讓我們來提供你堅強的法律支持。
「以法為舟,渡人至岸——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與您共進。」
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
商品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