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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最新「成年年齡下修」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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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歲就成年!——民法最新「成年年齡下修」懶人包

     

    先記三句話

    1.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民法》第 12 條把「成年」從 20 歲改為 18 歲,臺灣第一次把成年年齡寫進 1 字頭。
    2. 同步修正的第 15 條規定:滿 18 歲就具 完全行為能力,能獨立簽契約、辦信用卡、買賣不動產,父母不得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否決。
    3. 結婚年齡全面統一 18 歲,男女、同性婚姻一視同仁(民法 §980 及 §982 連動修正)。
     

     

    1 | 成年後你能做──也要自己扛的事

     

    權利/義務

    變化前 (20 歲)

    變化後 (18 歲)

    備註

    簽租屋、手機、分期付款

    要父母同意

    可獨立簽約並負責付款

    業者仍可要求聯保,但不能強制

    申辦信用卡

    受限

    滿 18 歲可申辦一般卡

    銀行仍會審核收入、信用

    買賣房屋、汽車

    需父母/監護人

    可單獨處分財產

    不動產仍須到地政機關辦登記

    提存或領取存款

    20 歲以上自由處分

    18 歲即可

    若帳戶原為「法代管理」,須臨櫃變更

    被告、被告代理

    家事事件由父母代位

    滿 18 歲須 自己應訴

    刑事案件 18 歲仍屬刑事成年人

    強制入伍

    依兵役法 18 歲徵兵

    無變動

    男子 18 歲即體檢

     

     

    2 | 仍維持「20 歲」或其他年限的特別規定 

     

     

    項目

    現行年限

    依據

    買菸

    20 歲

    菸害防制法 §17 註1

    擔任公職/縣市長、立委候選人

    ≥23、≥30 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註2

    領勞工退休金一次金

    60 歲

    勞工退休金條例 §24 註3

    mail小提醒:民法改了,不代表所有特別法全跟進。18 歲能簽約,但若買菸仍可能被罰。

     

     

    3 | 父母、學校最常問的三個焦點

     

    Q

    A

    18 歲高中生能自己退學嗎?

    可以。學籍屬民事身分,成年人有自主決定權;但《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未滿畢業前仍須完成義務教育責任,校方可依行政程序處理。

    孩子 18 歲還沒畢業,父母要不要繼續扶養?

    要。民法 §1116 規定「直系血親互負扶養義務」,與是否成年無直接相關;若繼續就學、無謀生能力,父母仍須扶養。註4

    18 歲欠卡費,父母要連帶嗎?

    不會。完全行為能力須自負債務。父母只有在「自願聯保」或「協議書另有約定」時才需負責。

     

     

    4 | 企業端必修「18歲成年」法遵清單

     

    部門

    待辦事項

    風險

    人資

    更新聘僱、勞保、加班時數指引,18 歲不再受《兒少勞動》嚴格限制

    違法加班恐挨罰

    客服/電商

    會員條款不得要求「未滿 20 歲同意父母條款」,須改為 18 歲

    條款無效,易被消基會檢舉

    金融

    評估 18–20 歲客戶授信準則,建置「學貸、微貸」產品

    不當授信引爆呆帳

    租賃

    18 歲可單獨簽租約;若要求父母保證,需額外取得同意書

    格式違法恐被裁罰

     

     

    5 | 一步到位的「成年轉換」技巧

     

    1. 升級文件:滿 18 歲立即換發「新版身分證」標註成年日,辦理銀行、健保、護照變更。
    2. 清點財產:若之前由父母代管信託或股票,可在成年日辦理移轉,減少重複課稅。
    3. 建立信用:開第一張小額額度信用卡、按時繳費,累積良好紀錄利於未來房貸或創業融資。
    4. 法律文件既往效力:18 歲前簽的合約,若屬「單純利益」照常有效;屬「負擔行為」如汽機車買賣,父母可在成年後 1 年內主張撤銷。
     

     

    6 | 一句話結論

     

    **滿 18 歲=法律承認你能自行決定人生,也必須為決定買單。** 熟悉民法新制、搞懂各特別法例外,才能把「成年禮」變成真正的自由起跑線,而不是無意識簽下的賠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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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註1  菸害防制法第 17 條

    1.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

    2.前項供應者屬菸品販賣業,且有難以辨識消費者之年齡情事時,應要求其出示足資證明年齡之文件;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

     

    註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4 條

    1.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註3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4 條

    1.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註4 民法 第1116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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