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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4 大法定途徑一覽 簡易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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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秒快讀

     

    • • 只要符合 協議、調解/和解、裁判 任一程序,婚姻就可合法解除。
    • • 協議離婚要 兩名成年見證人+戶政登記;可以持調/和解筆錄或是判決至戶政登記。
    • • 提起裁判離婚須具備《民法》第 1052 條列舉的 10 項重大事由(外遇、家暴、惡意遺棄…等)或「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1|兩願協議離婚 ──《民法》第 1049 條

     

    • • 條文:「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 • 實務重點
      1. 書面離婚協議書:雙方簽名並載明離婚意願與日期。
      2. 兩名完全行為能力證人:須「親見、親聞」確認意願後簽名。
      3. 戶政登記:攜帶協議書,到任一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即生效。

    常見誤解:LINE 或影片作證不被戶政採認,仍須實體。

     

     

    2|法院調解/和解離婚 ──《民法》第 1052-1 條

     

    • • 條文:「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
    • • 情境:協議破局但仍可談;由家事法庭主持,雙方在調解或和解筆錄上簽名。
    • • 優點
      • 省去證人,調解成立當日即離婚生效,仍需前往戶政登記。
      • 可一併處理 子女監護、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3|裁判離婚 ──《民法》第 1052 條

     

     

    1.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0 大事由

    白話舉例說明

    ①重婚

    一方另結婚或與他人登記同居

    ②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③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例如家暴、精神暴力

    ④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   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例如毆打岳父母

    ⑤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長期拒絕同居、生活費

    ⑥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包含教唆或未遂

    ⑦有不治之惡疾。

    法院常見愛滋、梅毒晚期等

    ⑧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精神分裂、躁鬱重症且難治

    ⑨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失蹤、空難失事等

    ⑩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說明:此外 「其他重大事由」(第二項但書)如長期分居、毒品成癮等,也可請求離婚,但若行為由請求人自己造成,就不能用此條款。

     

     

    4|特別留意及時效

     

    • • 同性婚姻:依《司法院釋字 748 號施行法》第 16 條,終止方式準用民法四種離婚途徑。
    • • 時效 註1

    條次

    規範主題

    重點

    §1053

    請求離婚的時效/宥恕限制

    若對 重婚(§1052 Ⅰ 1)或合意性交(§1052 Ⅰ 2) 事前同意、事後原諒,或自知悉逾 6 個月、發生後逾 2 年,即失去離婚請求權。

    §1054

    同上,適用於 意圖殺害(§1052 Ⅰ 6)及重大刑期(§1052 Ⅰ 10)

    自知悉逾 1 年或發生後逾 5 年不得請求離婚。

     

    5|超實用 Q &A

     

    問題

    答案

    有責方能否主動訴請離婚?

    原則不行;唯若雙方分居已逾 6 年、實無修復可能,實務可斟酌適用「重大事由」例外。

    協議離婚後反悔可撤銷嗎?

    只限於主張協議「被詐欺/脅迫」;須在知情後 1 年內、離婚後 10 年內提訴。註2

    證人一定要親友嗎?

    任何滿 18 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者皆可;可付費請公證人或律師見證。

    外遇只抓到曖昧訊息能告離婚?

    裁判離婚須證明「合意性交」或造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單憑親密對話勝算較低。

     

     

    6|一句話結論

     

    不論協議、調解、和解還是裁判,離婚的核心就是「合法程序+充分證據」。熟讀《民法》1049、1052、1052-1 等最新條文,就能在婚姻走到盡頭時,把權益和尊嚴一次守住。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深入了解離婚的相關風險!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離婚的相關問題,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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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註1 民法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 第 1054 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註2 民法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93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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