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難求,底線難守。外遇蒐證常見的法律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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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這是一起真實新聞事件:
台北一名曾姓人妻因懷疑丈夫外遇,遂趁丈夫熟睡時解鎖手機,翻拍與女性友人的曖昧對話作為離婚證據。丈夫發現後憤而提告,法院認定人妻未經丈夫同意而擅自查看、翻拍私人對話,有侵犯丈夫的隱私權,依刑法「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對人妻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
NOWnews 今日新聞來源:https://www.nownews.com/news/6668972?srsltid=AfmBOopvUc-pOY588nXpvlpGfld91nZruk42Id2edPhKAuv9fOfsDwiW(2025-04-09報導)
當我們懷疑枕邊人外遇時,隨著不安的情緒高漲,對另一半的信任感隨之大受打擊,這時候若急於為了確認真相,或是蒐證需求,而偷看另一半的手機,這樣究竟是可以的嗎?會不會有法律責任呢?
一、 懷疑另一半外遇,可以偷偷下載他的對話紀錄嗎?
原則上是不行的!
- 如果在未取得另一半同意的情況下,私自「下載」、「傳輸」、「複製」對話紀錄或是通訊紀錄,不論是哪種方式,都有可能觸犯刑責。
- 當行為屬於「未經同意入侵電腦相關設備」、「未經同意擷取電磁紀錄」會被法院認定違反我國刑法規定。
- 最常見的兩種方式:
►偷查看另一半電腦或手機,翻拍裡面的內容:
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以及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罪」
►偷查看另一半的電腦或手機,傳送裡面的內容給自己: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例外可以的情況。
當有「經對方同意」、「授權存取」與「使用權限」,不構成無故的行為(也就是說有正當的理由)。比如說有:
- 另一半主動給我們電腦或手機的登入密碼,同意閱覽設備裡面的內容。
- 雙方平時一起共用的裝置,沒有特別隱私阻隔,也不是偷登入或破解行為。
二、 如何蒐證才合法呢?
是否合法
舉例行為
建議說明
✓
對方主動給密碼,同意瀏覽查看對話紀錄或內容
請保留證據的原始畫面與時間紀錄,可一併留存取得對方同意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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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的裝置上查看對方資訊
本身就是裝置的所有人,或者共用下而知道解鎖的密碼,並沒有破解行為,一般是可行,但要留意別隨意轉發。
✓
錄音自己參與的對話
因自己本身為當事人,且非出於不法的目的,錄自己與他人對話是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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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公開場合的不法侵害舉動
如果看到另一半與第三者在公共場合舉止親密,有正當理由,可以拍照蒐證。
✘
破解密碼、指紋(如駭客)
不得非法入侵他人設備,比如破解設備上的密碼、指紋,或使用其他方式強行存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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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監控系統或程式
不得非法使用監控系統或遠端操作(如雲端相簿、iCloud備份、遠端桌面)監看他人或他人的資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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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錄配偶與他人私下對話
不得非法監察他人通訊,可能會侵害通訊秘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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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室內、旅館或私密空間行為
不得偷拍住宅或具遮蔽視線空間,可能會侵害隱私權。
三、 常見的違法蒐證行為vs法律風險
序
違法蒐證的行為
違反的法律
1
偷拍手機對話畫面、在車子上安裝定位裝置,或室內偷放錄音筆、監視器等等。
刑法 妨害秘密罪[1]
2
破解設備密碼或偷登入,入侵他人電腦或手機,存取、複製或變更他人的電子資料或通訊紀錄。
刑法 妨害電腦使用罪[2]
3
未經過合法程序,偷錄通話,或在裝置中啟用錄音軟體監控他人。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違法通訊監察罪[3]
四、 違法蒐證的證據效力
- 法院會審酌蒐證的過程是否合法,因此提出違法的蒐證作為訴訟證據,可能不被法院採認,而排除使用。
- 雖然蒐證的內容涉及道德爭議,但法院實務見解普遍仍認應受隱私權保障,而且違法蒐證的行為這件事有可能反遭起訴,觸犯刑責。
五、 實用攻略
序
可以怎麼做?
合法性說明
1
自己找另一半談話並錄音
是對方自己坦承的錄音或對話紀錄。
2
依合法方式存取內容
一般情況下通常可行,建議不隨意轉發或散步。
3
蒐集異常行蹤或帳單的異常開銷紀錄
若屬於家庭共同經濟資訊範圍,依法可以蒐集使用。
4
先向律師諮詢可行性
提供合法的蒐證策略,避免誤觸法網。
結語:真相固然重要,但面對懷疑,別忘了尊重,是走向修復的起點,期許在信任與隱私間,坦誠相待,不以彼此傷害換取真相,祝福每一段關係得償所願、幸福快樂。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深入了解合法蒐證的重要性。如果您或身邊的人遇到違法蒐證的相關問題,及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最好的選擇。
如有相關問題卻感到茫然不知所措,亦或需要律師幫忙協助開庭、偵訊、撰狀起訴,歡迎來電或加入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官方LINE帳號預約免費諮詢,讓我們來提供您堅強的法律支持。「以法為舟,渡人至岸——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與您共進。」
提醒:
•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
• 因法令可能會隨時間修正,本文內容請讀者自行參考最新法規與實務判決加以查核。
•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屬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所有,如有使用的需求,請事先取得事務所的書面授權。
[1] 刑法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3]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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