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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契約時,我應該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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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契約是勞工邁入職場的起點,無論是全職、兼職還是約聘人員,一份合法且明確的契約,不僅保障自身權益,更是預防勞資爭議的利器。本文將從契約種類、必備內容、簽約檢查重點,帶您全面掌握「簽約前的那一步」。

     

     

    一、勞動契約的基本類型:書面、口頭、定期與不定期

     

    1. 口頭承諾亦有效力,但書面契約才有保障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也就是說,只要雇主與勞工對工作內容、工時、薪資等有共識,即使僅是口頭約定,勞動關係仍屬成立。

     

    ※「口說無憑」,為避免日後糾紛,強烈建議簽署書面契約,清楚載明,方能確立勞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2. 不定期契約是常態,定期契約是特殊情況才能適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意思是勞動契約分為不定期與定期兩類:

     

    • •不定期契約:為常見型態,如果未經約定,就是不定期契約,適用於繼續性工作,如行政、業務、工程人員等。只要勞工未主動離職或未被合法資遣、退休,契約持續有效。

     

    • •定期契約:非繼續性工作,需要事先約定明確的起始與終止期間,有期限限制,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分為以下四種:

    一、臨時性工作: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若雇主將「具有繼續性」的工作以定期契約包裝,意圖藉此規避資遣費、退休金、特休等義務,恐將面臨法律責任。因此,請務必審視契約性質與實際工作內容是否相符,避免權益受損。

     

     

    二、契約中應載明的13項基本內容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完整的勞動契約應包含下列重點:

    1.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工作地點與職務內容)
    2. 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3. 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4. 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如離職程序)
    5. 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6. 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如制服費)
    7. 安全衛生
    8. 勞工教育及訓練
    9. 福利(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
    10. 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11. 應遵守之紀律
    12. 獎懲
    13. 其他權利義務(如保密與競業禁止條款)

     

    契約明定可保障勞工權益,亦助於雇主管理制度落實,如果契約中未進行約定,涉訟時將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法律規定及實際運作狀況處理。

     

     

    三、細節不馬虎:應注意的契約重點

     

    1. 工資範圍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也就是說本薪、獎金、津貼,只要和與工作攸關且固定發放,即屬工資(常見如職務津貼、全勤獎金等)。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與勞健保等費用,不是用底薪,是用工資計算。

     

    2. 請假權益與程序

    • •雇主無權「駁回」請假,只能依公司規章審核是否符合程序與要件,或要求員工出示證明。不合格的話再依據訂立的請假規則懲處。
    • •加班換補休必須在加班事實發生後,由勞工自主意願選擇,且經雇主同意,所以在勞動契約中事前約定是無效的,並且可能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9條被罰2~100萬元。

     

    3. 獎懲制度應具體透明

    • •避免爭議與誤解:明確規定獎懲標準,有助於釐清勞資雙方的期待與責任,降低因處分或未獲獎勵而產生的爭議。
    • •提升管理公平性與公信力:公開透明的制度能防止獎懲標準因人而異,讓員工有依循,強化對公司的信任與向心力。
    • • 作為合法懲處與解僱的依據:實務上,法院常參考雇主是否有明確制度與紀錄,以判斷懲處或解僱是否合法。完善制度有助於保障雇主執行管理措施的正當性。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所以在約定懲處時,即使事前取得同意,也不建議以扣薪作為手段,獎懲規範建議採正向加給的方式(例如全勤獎金、績效獎勵等)。

     

     

    結語:

     

    簽訂勞動契約不只是形式,更關乎您的職涯與生活保障。唯有理解契約內容、釐清自身權利與義務,才能真正掌握職場主導權。遇到不合理條款或潛在爭議,切勿草率簽署,勇敢提問、審慎判斷,為自己的未來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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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並非法律諮詢。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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